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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让宪法日不落形式主义

发布时间:2017-12-04      来源: 中国好学者    点击:

学者简介

 

 

 

秦前红,男,汉族,1964年10月生,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法学评论》主编, 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学部分委员会委员

让宪法日不落形式主义 

文 | 秦前红

摘要

 

近平总书记所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一次宪法实施的真实行动胜过多次口头的说教,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将开辟中国宪法实施的美好未来。

10月2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在昭示执政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决心,提升法治建设的高度和广度,营造社会全体尊宪护宪的氛围,培育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打造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宪法思维,其意义可谓重大深远。

   宪法是公共权力的准生证,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告别旧时代的国家宣言,因此宪法在一国法治体系中具有根本和最高的地位。在社会转型剧烈、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下,阶层冲突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必须依靠宪法来凝聚社会共识,避免众声喧哗、莫衷一是;随着立法活动的日趋频繁、法律法规的日趋增多,法律与法律相互抵触相互打架的可能性日趋增大,必须以宪法来消弭法律冲突整合法律功能;法律推不开特权的门,就不能走进人民的心,宪法具有高度权威之时,则必定是权力的狂妄被完全禁锢之时。

   宪法和法律若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衷心拥护,则毫无力量可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使宪法走进人民心中,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的关键一步。新中国成立后,曾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但行宪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有时甚至崎岖坎坷。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依照宪法规定选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面对文革劫难高举宪法却无力捍卫一个国家主席的尊严,乃至于最后连生命也不能自保。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宪法若无权威,国家不能长治久安,任何人都不能有真正的自由和安全。

   设立国家宪法日,曾为国内诸多宪法学者多年来不断呼吁,民间广大人士也有此强烈愿望。国家宪法日的设立着意味宣传宪法、守护宪法成为一项国家意志和国家行动。为使这一活动不落形式主义的俗套,而能坐收法治发展政治文明进步之实效,则以下措施是可以考虑的选项:

   引入国家领导人面向宪法宣誓的制度。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执政党路线、方针的具体化,因此对宪法的忠诚宣誓不仅是恪守法治的体现,也是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体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领导人就职宣誓必须首先表达对宪法的忠诚,让宪法成为自己履行公职行为的最高判准。而在最高国家政治活动中让宪法来见证加持政治权威,此种仪式的庄严感亦能提升宪法的尊严。事实上,近十多年来,每逢换届之年,国家政府领导人发表就职感言时已屡屡提及"忠于宪法",未来只是需要将其明确固化为一种正式的国家宣誓制度而已。

   将宪法思维、宪法素养的提高作为党政干部培养的重要目标,以党政干部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的绩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升迁提拔的重要指标。

   将宪法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写入公民教育读本,并成为中小学生常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宪法信仰真正内化于公民心中,成为公民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宪法规定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规定了民族团结和法治统一,因此宪法爱国主义是爱国主义的最高表征。

   在每年的国家宪法日颁布"中国宪法法律实施状况的白皮书"。白皮书应重点总结立宪、行宪、护宪、守宪方面的进步情况,直面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尤其是要公布违宪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期为宪法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立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程序和机制,让社会大众感受宪法的鲜活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有重大宪法解释决定,可考虑在"国家宪法日"颁布实施。通过具体的宪法制度变迁,累积人民对宪法的崇信。

   建立宪法博物馆,通过实物、书籍、影像、网络等增加人们对宪法的了解和认知。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一次宪法实施的真实行动胜过多次口头的说教,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将开辟中国宪法实施的美好未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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