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来法律审查备案通常做法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审查,拿出修改意见。比较专业的提交给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律委员会审查
现在全国人大建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设置专门的法律备案审查机构,负责负责法律备案审查工作,及与之相关的请示报告等的批复等。建议把原来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应机构及人员划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此基础上重建。
启动主体。委员长会议及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国家监察委,,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十名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三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
(若干)公民(联名)提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三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有必要。
审查程序,可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相关规定。
生效要件
创设性立法实行事前审查,执行职责性立法可以实行事后备案审查
审议时,首先审查是否违反宪法,然后审查是否违法其他上位法,再次,看是否和其他同位法有矛盾。
对于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如何适用进行明确。
第四审查是否与已经备案的下位法有相抵触或矛盾的地方。如果有且决定对本法律进行备案,须立即通知原来已经备案的法律文件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决定废止。
生效要件。建议对法律草案、司法解释草案、国务院行政法规草案违反宪法及上位法的确认需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对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法规等的违反宪法及上位法直接确定。
如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为违反宪法及上位法的法律草案、司法解释草案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草案则直接认定违反宪法及上位法,退给申请备案审查的机关,相关机关必须修改后再申请备案审查。
审议时只要有委员认为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件有涉嫌违法宪法及上位法的内容,就应该就该部分内容进行讨论是否违反宪法及上位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的法律草案才能提交表决、签署生效。
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为了减少法律执行机关对法律案的干预,预防部门立法的弊端,建议法律全部由全国人大牵头起草,而不能由相关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起草,行政法规全部由司法部或者国办牵头起草,减少部门权益立法可能性,部委规章由部委建立专门的规章起草机构起草,不能由相应机关起草。
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同理
尽可能降低减少现在立法存在立法行政化,部门化,内设职能部门化等问题
特别是要把发改委排除在立法起草机关之外
基本原则就是执行机关不直接参与文件起草工作,文件起草机关不能是实施执行机构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文件等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表决签字生效等程序。
其他机关制定的文件参照此原则
后记
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国家,是党和千千万万学者以及数亿民众的心愿。
在国家几十年的普法基础上,在互联网普及的情况下,法律知识本身的普及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树立起法律的威信,促进法律意识的提升才是第一位的。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把权力关到法律的笼子里。
只有这样,才能明显提升法律权威,进而提升全民法律意识。
如果公权力在遵守和实施法律上打了折扣,对法律的威信和法律意识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
这也正是国家强化合宪性审查的核心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