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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后传:朱元璋为何发出“吾欲除贪官污吏 却奈何朝杀

发布时间:2019-06-24      来源: 立法网    点击:

立法史

 
 

 

从上古时期的苗民“制刑”(立法),到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再到周公旦礼乐政刑综合为治,可以说这是古代中国以管仲、商鞅、韩非为首的法家提出“以法治国”前传”时期。

汉初,鉴于“一统六合”的大秦帝国“二世而亡”,汉武帝推行“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的治国之策。汉以后其德主刑辅的思想影响颇久。

但是,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德主并没有揭示所“主”为何物,而“刑辅”也没有显示刑的作用。为了克服不足之处,至唐初,又确立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本用结合的国家治理之策。

这可以说是开始了古代中国“以法治国”“后传”时期。

由汉至唐,有关德主刑辅综合治国的论者不绝如缕。

 

《汉书・酷吏传》颜师古注曰:“论语载孔子之言也。格,至也。谓御以政刑,则人思苟免,不耻于恶;化以德礼,则下知愧辱,而至于治也。”

《晋书・四夷列传》曰:“经国者,德礼也;济世者,刑法也。二者或差,则纲维失绪。”

记载唐太宗时期君臣论政的《贞观政要》中说:“道之以礼,务厚其性而明其情。民相爱,则无相伤害之意;动思义,则无畜奸邪之心。若此非律令之所理也,此及教化之所致也,圣人甚尊德礼卑刑罚。”

“盖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者,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后世之为治者,德礼有愧,教化不先,非惟徳礼不能使民有耻且格,而政刑亦不能使民免而无耻矣,甚而至于罪丽于十恶尚忍言之哉。”

高宗时期制定的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唐律疏议》开宗名义在“名例”篇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汉以来德主刑辅的重大发展。

太宗曾明确表示“失礼之禁,著在刑书”,从而使礼典的基本规范法律化。

 
 

礼典入律,礼法结合,不仅表现在法律条文当中,也表现为司法实践中“于礼以为出入”

“德礼为政教之本”比起单纯的“德主”,突出显示了德礼在政教中的本体地位。

“刑罚为政教之用”,比起单纯的“刑辅”,更明白晓示了刑罚在政教中的作用。

唐律还将德礼、刑罚的本用互补关系比喻为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那样密切联系、永恒不变,所谓“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昏晓阳秋”“相须而成”,意指“德”与“刑”的关系,犹如昏(黄昏)晓(拂晓)相需而成一昼夜,春阳(春天)秋阳(秋天)相需而成一岁一样,互相依存,互相配合。

于是,唐代完成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国家治理方案的设计,并一直延续至晚清。

宋时,被理学家朱熹称赞为“无书不读”、“无物不格”的陈淳,对德礼政刑综合治理的价值作了充分的论证。

他说:“政者,为治之具,若法制禁令凡听断约束之类是也。刑者,辅治之法,若墨劓官大辟鞭扑之类是也。以政先示之,则民有所振厉而敛戢矣。其或未能一于从吾政者,则用刑以齐一之,俾强梗者不得以贼善良,而奸慝者不得以败伦理。”“若专务德礼,而不用政刑,则徒善不足以为政;专用政刑,而不务德札,则又徒法不能以自行。

朱熹对此也有所论证,说:“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若是格其非心,非德礼不可。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不可专恃刑政,然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

 

“圣人亦不曾徒用政刑。到徳礼既行,天下既治,亦不曾不用政刑。故书说刑期于无刑,只是存心期于无,而刑初非可废。

“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始终。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

明太祖建国之初以“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实行重典治吏。这虽然收到了一时的效果,却并未能杜绝犯罪,以致他发出“吾欲除贪官污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慨。

洪武三十年(1397年)《大明律》修成后,明太祖总结三十年的统治经验,得出“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使“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的道理,强谓“礼乐者,治平之膏梁;刑政者,救弊之药石”,唯有“以德化天下”"兼“"明刑制具以齐之”,才能使国家实现长治久安。

明人丘浚说:“有政刑而无德礼是谓徒法,有德礼而无政刑是谓徒善,为政之道,于斯四者诚不可以缺一者也。”

直到近代,沈家本也认为:“以德礼是制治之原,不偏重乎法,然亦不能废法而不用。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文)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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