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7条第三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
由司法部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那么,司法部自己制定的规章被认为不适当,由谁负责审查?
按照现行规定,理应由司法部审查。司法部审查自己制定的规章,岂不“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是等于是用自己的刀去削自己的刀把,可能会固执己见,怎能发现问题,怎能独立、公正处理相关争议?
首先,司法部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其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命令、指示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提出建议的,会不会将该建议搁置,不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其次,司法部审查自己制定的规章等无需要求自己提出意见和说明有关情况,发现问题的,直接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予以修改甚至废止,主动改正错误。如果与各方面的意见存在分歧且坚持己见,不报国务院决定,将如何是好?
小编认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希望司法部将履行备案审查的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司法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司法部对是各方面提出的其制定的规章等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向社会公布,直接征求公众的意见。要引入第三方评估论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司法部在审查中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加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司法部与各方面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司法部的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定夺,并将国务院决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于2001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7号公布的,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尤其立法法将地方立法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该条例未予体现。
建议国务院及时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改,与修改后的立法法保持一致。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