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合宪性审查即法律备案审查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6-03 来源: 仁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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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法律审查备案通常做法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审查,拿出修改意见。比较专业的提交给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律委员会审查
现在全国人大建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设置专门的法律备案审查机构,负责负责法律备案审查工作,和与之相关的请示报告等的批复等。
全国人大备案范围主要是法律,两高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等
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各部委的规章审查备案以及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备案
地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报省级人大备案
地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报省级政府及备案
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地级人大审查后报省级人大审查备案
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报省级人大审查备案
全国法律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备案
以上法规规章审查备案后汇总上报全国人大备案
对法律草案、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修改意见需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对国务院部委,地方法规规章,直接给出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过半委员认定违反宪法及上位法的法律规章司法解释草案必须修改,拟出修改意见后直接退给申请备案审查的机关,相关机关必须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后再递交审查
有委员认为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件涉嫌违法宪法及上位法或者严重不当的,应该就该部分内容进行讨论是否须修改,认为应该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退还给申请备案机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才的法律案才能提交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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