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http://www.gov.cn/zhengce/2014-10/28/content_2771946.htm,访问于2021年1月10日。
[2]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2017年12月24日。
[3]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2021年1月20日。
[4]马岭:《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3期。
[5]梁鹰:《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6期。
[6]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7]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其第九条再次强调,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夏正林、李新天:《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1期。
[9]《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七)制约创新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检查;(六)证明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的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中,有些案例是根据公民的审查建议提起,内容涉及限制、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的义务。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省政府规章有关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或者停发的规定,福建省某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关于因超生开除公职的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地市政府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办理公证的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地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范性文件等。
[12]粟烟涛:《冲突法上的法律规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1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14]关保英:《疫情应对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6期。
[15]郑磊:《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权:制度需求与规范空间》,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
[16]1959年《德里宣言》将法治概括为三项原则:一是立法机关发挥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既要制止行政权滥用,又要使政府能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实行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17]对于党内法规的审查则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形成的重要体系与制度规范,它与文中所指的三种体系的审查具有本质性区别。
[18]薛小惠:《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实施困境的解决之道———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观察》,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19]谢文英:《备案审查工作显露“科技范儿”》,《检察日报》2018年11月26日。
[20]朱宁宁:《广东省率先实现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电子化备案审查》,《法制日报》2018年8月7日。
[21]2019年5月,上海市人大率先在上海政法学院成立了上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中心;9月,全国人大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了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
[22]《公民可在网上直接提交审查建议》,《重庆日报》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