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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务员调动也应规范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 深圳市法学会    点击:

与领导型公务员调动一般出于工作需要不同,对新录用公务员和其他普通公务员的借调、调动,往往不是出于工作需要,而是出于个人需要,所以更有严格规范的必要。

近日,河南省委组织部等部门下发进一步做好偏远贫困乡镇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要求降低乡镇机关招录门槛、放宽报考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上级机关不得临时抽调新录用基层公务员。通知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年限不得低于5年。最低服务工作年限内,不得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工作;上级机关不得以代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临时抽调。

在公务员热持续多年的同时,基层公务员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的乡镇公务员报名人数不足与新录用人员迅速流失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河南出台的办法,一方面拓源开流,吸纳更多的合适人才充实基层公务员队伍;另一方面对新录用公务员流出进行必要限制,防止人才不合理流失,应当是保持这些地方公务员队伍稳定性的有效措施。

事实上,该通知所反映的新录用公务员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以及借调乃至正式调入上级机关等问题,并不是河南省所独有,而是因为在最基层工作不仅工作累、条件艰苦而且待遇差、缺乏发展前景,是所有偏远贫困地方乡镇机关乃至所有农村地区机关都遇到的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人往高处走,根本就是不可遏制的自然规律。

问题是,像辞职谋求个人发展、报考上级机关或城市基层国家机关公务员,是凭着自己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而往上级机关借调、帮助工作、转任交流等方式,占着有限的乡镇机关公务员编制并拿着基层的工资而不给基层工作不说,众所周知的是,不管是借调还是交流,为数不少的是靠关系,而不是凭能力。借调与交流,很多时候成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温床。

也正是因此之故,借调与交流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因为工作需要,而是出于调动需要。由于调动手续一时难以办好,很多人就先以借调或交流之名进入上级机关,待日后各种关系都打通时再正式调进去。交流与借调往往是正式调动的前奏。一些有权势背景的人,由于考不进想进的机关,就先到容易考的偏远贫困地方“屈就”,取得公务员身份再调回城市,这已经成了一条“曲线救国”之计。如果对此不能有效遏制,就会在权力滥用之余使他们白白占用偏远地区编制,并造成所报考单位的人手紧张。

2008年印发的专门适用于领导型公务员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对这种普遍存在的滥用借调权、调动权对新录用公务员和其他普通公务员进行调动的歪风,当前并没有权威规定进行规范,有些地方如安徽蚌埠制定的《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规定了一般公务员都符合的大专以上学历等形式规定,而缺乏为何只是这人能调动而其他人不能的实质性规定。

与领导型公务员调动一般出于工作需要不同,对新录用公务员和其他普通公务员的借调、调动,往往不是出于工作需要,而是出于个人需要,所以更有严格规范的必要。否则,这种借调、调动就会成为有后台、有背景之人的徇私舞弊之地。而对普通公务员借调和调动情况进行规范,首先应当禁止上级机关从下级机关进行个别借调和调人。如果确实需要从下级机关借调或调动人员的话,应当统一公布选调条件和要求,采取自愿报名和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公选。谁能调到上级机关,应当凭能力而不是关系。

其次,为保证那些有权势背景的人真心在报考的偏远地方工作,而不是把报考贫困地方的机关当成进入理想机关的跳板,有必要规定工作十年或十五年以上才能调动,不能允许以照顾家庭或其他借口刚工作就调动。因为报考偏远地方本身就意味着远离家庭,是报考时就应当想到的,克服不了这种困难,就不应当去报考那里。想“曲线救国”,必须付出工作一定年限的代价,不然可以辞职,不能既规避城市的统一招考,又实现以公务员身份调回去的两全其美的目的。而且,在工作年限上,不能把调动和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混为一谈。

总之,当前日益混乱的借调与调动现象,已经到了必须正视和解决的时候了。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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