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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教授:警惕执法的泛道德主义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作者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上海市禅诗书画社顾问、研究员。原题:“泛道德化”是严格执法之大忌。

 

    近些年来,公共道德问题确实令人堪忧,不断引发社会的关注。人们也不断提出“道德滑坡”的警示,并将“道德重建”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当一些公民出现危难状态,而在场人员不予及时施救等事件被媒体频频报道后,更是带来一片谴责之声,反思声浪也日益高涨。而每当这时,也总会有人发出法律及时介入或者司法应当予以严惩的呼声。


    还记得前些年媒体曾报道过一条公民下载色情影片遭到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处分的消息,同样引起过舆论的围观。虽说事件最终以“放人”了结,但其中问题依然值得深究。当时事发吉林省松原市某县,一名顾姓公民从网络上下载90余部色情影片供自己观看,被县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顾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最后认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失当,决定撤销。


    笔者上网检索,发现类似事例其实并不少见,发生在十年之前、引起过全国性讨论的延安一对夫妻在家中观看黄碟被以“传播淫秽物品”受罚案自不待言,近年又出现过重庆合川区太和镇居民购买二手手机内存黄色录像,被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遭罚款案;河南南阳市民在电脑上复制一部淫秽视频被网警罚款案,等等。最终都演绎出同样的一套“戏路”——被处罚人不服、社会关注和评论、处罚被依法撤销。看来,这次的新近诸案,只不过是上述种种“前戏”的一个新式翻版而已。


    不过,由于当今社会的道德、法治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越来越尊重保护私人的自由空间,也更加宽容对待哪怕是“不良”的个人嗜好,因此,此类事例才会引起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具体案件的经办人员也难免受到违法执法的责任追究。


    不过,我觉得,就事论事虽也必要,但透过此类事例,真正需要反思的倒是至今依然弥漫于我们社会尤其是执法机关的某种“泛道德化”思想。也就是那些善于在道德主义的口号之下,以高标准、严要求的“主流道德”去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并将不符合这种标准的行为概而视为洪水猛兽,非以法律予以严厉制裁不可的观念。这种观念易于导致公共权力尤其是执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的扩大化倾向,使得公民私人生活和自由空间变得越发狭小,甚至直接侵害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隐私权。


    从本质上而言,公共权力的“泛道德化”是国家公权滥用的表现,最终不仅不能提升主流道德和价值观的作用,还会使民众对行政执法乃至整个国家权力产生不信任感,甚或出现同情“被惩罚者”的情绪,难以实现除恶扬善的功效。即便是属于伦理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也应当更多地通过持续道德教化、不断提升修养和加强正面倡导的方式去加以正面引导,其过程也一定是潜移默化和循序渐进式的。而在此过程中,国家法律和执法行为尤应保持审慎、克制的立场,绝对不可轻举妄动、“从重从快”。


    就涉及色情乃至淫秽物品的事件而言,在尚无证据证明“营利”、“传播”目的状况下的下载、储存、观看行为,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仍然属于无实际被害人(也就是不直接危害社会利益)的“个人空间”范围。加之它又涉及个人兴趣、偏好及社会可能存在对其行为做道德倾向等评价的问题,因此,同样应当界定为需要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范畴,他人自不可轻易粗暴干预或公开予以披露,更不能擅用公权进行具有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追诉性性的介入。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泛道德化”思想的执法冲动,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从法律技术层面上讲,应当进一步对相关执法依据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明确的界定,比如需要明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所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中的“复制”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以营利、传播为目的的下载、备份储存等行为。我想,只有转变了思想观念、明确了界限,实现了“双管齐下”,才可能使我们的执法活动不逾越法律边界,才能真正使公民的私人空间和隐私权利获得更为充分、切实并且有效的保护。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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