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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教授: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革新之路

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 法治政府研究院    点击:

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进步明显

不同区域之间的法治政府建设不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2004年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发布)等文件研发了地方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对100个重要城市连续四年,分别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政府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社会满意度调查”9个方面进行评估。评估采用网络调查、执法体验、信息公开申请、实地考察、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显示: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进步明显。特别是“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的提升幅度较大。评估发现:我国地方法治政府整体水平不高,仍然处于及格线,仍然有12个地方政府不及格,没有落实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多项要求。另外,不同区域之间的法治政府建设不平衡,各地区间差异巨大,东部好于中西部,西部城市法治水平最低;市级政府好于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说明法治政府的难点在中西部,在基层政府。法治发展不平衡会对国家法制统一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应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扶贫”,通过多种方式,着力解决法治政府建设区域不平衡问题。

 

      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肯定了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坚持开放共享。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同时指出“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依据传统经济模式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的平衡,倒逼监管体系的重构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试图将共享经济套进传统规制模式的想法无疑是错误的,过时的规制体系必然使得新兴经济类型陷入现有规制体系的类比窠臼,不仅损害市场创新,甚至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监管措施最终会伤害消费者,从而事与愿违。共享经济需要国家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更多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在审慎监管的原则下,改革现行以政府为中心的规制体系,创新监管方式,重构监管体系已经逐渐成为业界共识。

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

        2016年法治政府评估报告显示:大约还有43%的城市政府机构数目繁多,大部制改革的道路任道而重远。调研中很多城市能够严格按照“五步”程序决策的事项很少,甚至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全年没有一件事项纳入重大决策程序。一些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本应作为重大决策却没有被纳入。不良政绩观驱动下的乱决策仍然存在。行政执法中个别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执法懒、散、乱等问题。投诉热线失灵或号码更新不及时、执法部门的投诉热线在工作时段无人接听、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最终导致违法行为无人查处等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相对普遍。公众获得感不强,对政府法治水平评价较低,地方政府缺乏动力和压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行政体制改革面临的障碍。

 

       破解行政体制改革动力不足,亟待寻找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在短期体制改革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各地政府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体制障碍的问题。政府管理的扁平化使得纵横交错的政府格局已经打破,按照行业管理建立的监管模式受到业态混合度不断增加的互联网经济的影响而发生破裂。地域管辖无法回应无疆界的互联网监管需要,执法体制需要从行业、地域的格局中走出,研究构建适应互联网跨界融合、跨境经营特点的综合执法体制。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许可权等工作机制着手,促进政府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最终实现体制变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部门和地域的色彩逐渐淡化,公众面对的将是一个虚拟的、一体化的政府,民众不需要关注办事的是政府哪个部门,工作人员是谁,只是通过政府的平台就可以获得服务,法律需要适应这种变化。

利用科技手段,突破体制障碍

       为了避免政府及其部门对于哪些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不明确,从而逃避法定决策程序的适用,有些地方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的清单制度,要求各部门确定重大决策的目录,并定期更新。比如,为推动行政决策程序的优化,北京市政府每年开展区政府行政决策典型事例的评析,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中,对于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产生较大的作用。对于行政决策中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具体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决策的可操作性。广州市的专家论证制度最为典型,其通过《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管理工作细则》三部规范性文件对重大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提升了专家论证制度的可操作性。这三部规范性文件从不同方面对重大决策专家论证进行了规范,弥补了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当前专家论证制度普遍存在的漏洞,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其他城市树立了典范。《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对杭州市重大决策预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又从不同方面对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进行了规范和补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为其他城市树立了典范。

 

       全面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倒逼执法部门积极行政。对于公众的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全面登记并逐件反馈。对于日常投诉暴露出的“违法行为易发地段”,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出击,规范和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建立政府对于公众诉求和建议的反馈机制。政府应当设立联系公众,吸收公众意见和建议的统一平台,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移交相应的机关,规定回应期限,并针对公众投诉进行分析、汇总,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调动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要发布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反馈和回应公众诉求的情况,促进政府部门积极作为。

 

       利用科技手段,突破体制障碍。在“互联网+”时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绝不应当只是为了便利民众查询信息和实现数据统计,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科技力量的运用。建立起涵盖所有执法事项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可以实现执法与监督同步,避免平台重复建设。通过对执法个案的实时、全过程监督,将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实现从“被动执法”向“及时履职”的转变。通过内外网适度整合,实现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融合,加强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一般监督。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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