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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驯服警权是迈向法治的第一步

发布时间:2017-09-03      来源: 政治学观察    点击:

 

 

本文原刊2008年3月25日《南方都市报》,转发此文的原因尽在不言。记得梁文道先生曾说,时评类文章应该是速朽的——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相当一部分时评却可以做到“永垂不朽”,因为情节相似、原因雷同的故事总是一再发生,以至于很多时评文章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这实在是一种悲哀。

 

 

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限制无所不在的警察权,使其遵循符合正义的原则和规则。

 

 

最近,在深圳发生了两起公民被铐的事件,均涉及警察或准警察滥用权力之嫌。在带给人们恐惧的同时,这两起事件迫使人们反思一个似乎“永恒”的话题,那就是,如何限制警察的权力?或者说,如何遏制警察权的滥用和误用?

 

在现代社会里,警察通常拥有很大的权力。从维持秩序到保障安全,从打击小偷到抓捕疑犯,几乎都离不开警察。警察权至少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权力无所不在,几乎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除非隐居山林,民众不时需要跟警察打交道,小到办理身份证件,大到遇上劫匪恶魔。

 

二是权力的行使十分迅捷,常常是几分钟甚至是几秒钟的事情。当一个公民面临危险时,警察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帮助其排除。

 

三是权力的行使,在许多情况下,具有事先性和预防性。也就是说,当一个事件尚未发生时,警察往往就已在行使权力。譬如,当某个地方据传有爆炸物时,不等爆炸警察就可立即强制人们离开。

 

警察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滥用和误用非常容易。事实上,警察权恐怕是所有权力中最容易滥用的。一方面,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警察权不象立法权那样缓慢谨慎,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磋商;另一方面,警察权也不象司法权那样消极中立,恪守事后原则和精致程序。所以,警察权的行使,常常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性屏障。

 

以暴力为基础和后盾的警察权,一旦被滥用,则会给民众的权利和利益带来极大的危害。因而,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限制无所不在的警察权,使其遵循符合正义的原则和规则。添加微信查看更多:281563849。

 

在中外历史上,人们已做过不少限制警察权的努力。比如,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规定,只有那些懂法并且守法的人才能被任命为警察和司法官,尽管那时的警察尚不具现代意义。在中国历史上,倘若承担警察职能的衙役们滥用权力,任命他们的官员常遭罚俸半年之灾。

 

今天,在西方法治国家,警察权的行使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未经正当程序,警察不得随意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在一些公民自治传统悠久的社会里,未经公民请求,警察平时不能进入人们生活的社区,否则即按“扰民”论处。

 

笔者在美国求学时,曾跟当地的警察打过几次交道,感觉他们态度良好,训练有素,恪尽职责。有一次,我在楼下看见一个人在盗窃自行车,便报了警。很快,警察抓住了小偷,然后专门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已将小偷依法拘留,并感谢我报案。

 

当前,我国正努力建设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第一要义便是有效地限制警察权,使其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行使。

 

一方面,这要求警察队伍内部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一旦发现滥用权力,违反职业伦理者,轻则予以纪律处分,重则辞退回家,甚至负责人引咎辞职。

 

另一方面,且更重要的是,警察权应当受到来自外部的有力制约,尤其是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约,以及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的舆论监督。比如,当出现了警察滥用权力的事件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及时对事件的当事人及其负责人提出质询,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调查事件的经过,公布各种证据,提出处理方案等。

 

同时,应当构造以司法权为中心的制约警察权机制。当警察滥用权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时,在受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客观公正地调查案件真相,恪守法律的精神,做出符合正义的裁决。当然,这需要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需要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严格分立,需要司法机关摈弃“公检法是一家”的信条。为实现这一点,我建议推行英美式的陪审制度,让公民参与到司法裁判中去。这些普通法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就是靠该制度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最后,新闻媒体和普通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也不可忽视。倘若新闻和言论有足够的自由,它们将成为制约警察权滥用的有力屏障,因为许多“内幕”将被无数雪亮的眼睛发掘出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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