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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宣布: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2017大势已来)

发布时间:2017-09-29      来源: 法务之家    点击:

新华社北京 9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机关召开会议,宣布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中央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为首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颁发聘书和证书。

会议指出,中办机关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中办“三服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的有效手段,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厅、依规治厅要求的有力保障。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创造良好条件,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三服务”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中央办公厅机关首批受聘的法律顾问为法学等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聘期为2年。

曾记否:

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内容如下:

明年底前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

不听法律顾问意见致重大损失 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中办国办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明年底前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企和事业单位也要同步推进,党政机关未按要求听取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律师执业5年方可受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到2020年形成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业已经设立法律顾问,但有的并未取得相关资格。对此文件明确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法律顾问从何而来?

根据《意见》,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也可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其中律师要执业5年以上。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担任国企法律顾问。

可参与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对于县乡,《意见》没有“一刀切”都要求建立法律顾问,而是要求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配备,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政府部门以及乡镇党委,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顾问。

《意见》对法律顾问的履职和权利义务也做出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5项主要职责,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一项职能是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几项职能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意见》强调,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如果应当听取、采纳意见而未听取、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干啥?

履行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担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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