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任敬陶
【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简介】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全文】
今年是国务院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周年。自2007年4月5日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狠抓措施落实,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开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虽然各级政府和部门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状况还不平衡。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有的认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时机、方式、范围等都是本部门的权力,不愿将“信息”公开;有的认为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后,会造成议论纷纷的局面,影响社会稳定,不敢将“信息”公开;个别政府部门甚至仍然认为政务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明里暗里想把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变现为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这些思维都还停留在过去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没有跟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办理程序。但是,一些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却比较简短单一,不够全面。有的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的《公开栏》公开;有的虽然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搬上了网站,但只是公布了单位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规划方案、机关工作制度等简单的信息,却没有公布群众最关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信息;有的虽然公布了相关信息,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两年以前的信息仍然在列;有的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却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
(三)有的部门政务公开栏变成了政绩光荣榜
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变成了政绩公开,只公布工作成绩,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标准、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政府信息一般分为三类:即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分类却比较模糊,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没有定义清楚,给实际工作操作造成较大困难。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专门设立了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哪些政府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在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等。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公开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在理论上无法简单界定,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和工作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
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还比较薄弱,不能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形势需要。有的部门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机构;有的部门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其他科室合并一起,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有的部门没有配备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有的部门配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兼职人员,不熟悉甚至不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困难。
二、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要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真正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工作的透明度,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获取政府信息。通过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我国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要大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增加工作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专业工作人员,大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认真选拔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个人素质好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以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三)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措施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个别地方和部门直到现在还没有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有的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配套制度措施,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贯彻执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四)要尽快制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还有不一致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十年多时间了,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时期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些条款内容相对滞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及时修改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使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保持一致。同时,制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将能够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够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
(五)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导考核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和部门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与奖励和处罚挂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等”,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培训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学会依法获取政务公开信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真正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积极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做出积极贡献。
作 者:任敬陶
工作单位: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职 务: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学 历:研究生
学会职务:中国法学会、山东省法学会会员,山东省法制学会和山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菏泽市法制学会副会长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立交桥东路南
邮政编码:27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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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