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敬陶:证照寄送应遵守《邮政法》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 感谢作者赐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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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寄送应遵守《邮政法》
任敬陶
【中文关键字】证照寄送;遵守;邮政法
【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
【写作时间】2017年
【作者简介】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速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转变服务理念、探索服务方法、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行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统一制证、证照寄送”服务,努力实现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务服务大厅“零跑腿”或“只跑一次”。
但是,目前有些地方的政务服务大厅在开展行政许可证照寄送服务时,以避免独家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为由,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国有邮政企业之外的民营快递企业承担了行政许可证照寄送服务业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行政许可证照寄递是国有邮政企业法定的专营寄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能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能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政许可证照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书,属于《邮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范畴,当然也就属于国有邮政企业的专营寄递业务,必须由国有邮政企业负责承担行政许可证照的寄递业务。其他民营快递企业“不能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能从事行政许可证照的寄递业务,否则,就构成了违反《邮政法》的行为。
其次,邮寄送达是行政许可证照送达的法定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里所说的“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法定的送达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为了明确邮寄送达的邮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颁布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行政许可证照如果采用邮递送达的方式送达,就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由国家邮政机构负责邮寄送达。
第三,行政许可证照寄递不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的。一般来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消费的服务,二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如果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就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平等参与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来确定承接主体。而行政许可证照寄递,是行政许可的一个法定程序,是行政许可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是行政许可机关送达行政许可证照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送达方式。国有邮政企业负责行政许可证照寄递业务,是《邮政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事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不能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来确定行政许可证照的寄递服务。
因此,行政许可证照寄递必须依法由国有邮政企业承担。任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标选定国有邮政企业之外的民营快递企业承担行政许可证照寄送业务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作 者:任敬陶
工作单位: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职 务:调研员
学 历:研究生
学会职务:中国法学会、山东省法学会会员,山东省法制学会和山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菏泽市法制学会副会长
联系电话:1555078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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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总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