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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1-09      来源: 法治政府    点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如期完成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新时代长春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展,2017年12月29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强化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8个方面44个大项200个小项具体任务,制定了《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明晰了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可检验成果。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党的十九大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标准,指明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纲要》、《实施意见》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如期完成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按照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长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不断完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事项编码,公开事项目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一门式、一张网”政务服务综合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程可监督可留痕。完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并与国家和省平台并网运行。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完成全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建立并向社会公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盘活用好财政资金,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部署,适时推进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建立绩效工作定期调研机制、定期察访核验机制、定期培训机制。完善年度考评办法和定期考核机制。建立绩效管理考评专家队伍,适时开展第三方考评,提高考评工作专业化水平。推进市、县(市)区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抓好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的落实,强化市、县(市)区政府执行职责。

 

4.完善经济调节。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严格执行《长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推进价格改革、价格调控、价格监督的各项政策。

 

5.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更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在工商登记中落实“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实行综合监管。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责任清单,指导各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构建透明、规范、协同监管机制。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每年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对全市企业进行抽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升级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力推进各行政部门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加强外资管理,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进一步拓展国际交往空间和合作领域,做好国际和周边形势分析和风险预警,维护公民、机构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以我市境外企业为依托,建立境外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服务走出去。

 

6.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综治领导责任制度体系,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并通过坚持问题导向、法治引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网格化、精细化。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承担适合的公共服务和事项。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督促市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制度。强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重点国有企业网站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织密织严防控网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资源整合,建立防控体系建设任务台账,确定防控体系建设考评标准,着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立体化、系统化。提高防灾救灾减灾能力,修订出台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安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建立市、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实现应急处置骨干队伍联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络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7.优化公共服务。制定《长春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加大财政对教育、文化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探索建立就业帮扶和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落实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制定《长春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和修改工作。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度体系。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技术、制度体系,推动建立专业、独立的第三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形成鉴定评估能力。按照省里统一安排,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适时修订《长春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草案多元化起草工作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综合性、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委托第三方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逐步试行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原因,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配合完成人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做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积极推进创制性立法。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坚持立法事项专家论证制度,建立有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设立立法联系点,通过开展调研、听证、座谈、培训、例会等,收集立法意见和建议。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制定社会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13.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作出保留、修改、废止决定。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立法进程,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长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召开专题会、座谈会、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适当形式,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协调重大民生决策的涉及部门完善有关民意调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法律咨询论证办法,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7.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制定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以会议纪要、音像资料等方式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省统一部署,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市、县(市)区重点领域执法队伍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适当调整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市)区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1.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逐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回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制度。规范委托执法,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方法办理行政执法委托事项。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进文明执法,落实《吉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加强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及应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确定并落实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违法案件责任人依据《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取得执法证件和从事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法律培训、资格考试和审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保障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所需经费。行政机关履职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推进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时向市人大报送备案。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政协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8.加强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监察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审计监督,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跟踪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计力度。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依纪依法受理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认真及时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政行为。创新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升媒体监督实效。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研判和处置敏感舆情,进一步规范网络监督。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积极推进政府涉企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推荐项目、民生普惠和特殊群体帮扶政策公开,进一步便企利民。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部署开展纠正“四风”专项监督检查,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格执行《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党员干部干事担当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和鼓励创新,激发创业活力,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干事热情。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积极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取警示、约谈、挂牌等措施进行督办,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指导、监督等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提高办案实效。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对部门行政裁决事项进行指导和规范,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整、充实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沟通,指导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完善并落实网上信访办理工作规程,制定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的实施方案,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制定信访事项分类处理办法,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7.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把加强法治建设、依法办事的情况纳入干部日常考察和任前考察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和违法违纪的干部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严格依纪开展纪律审查。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将宪法法律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班次教学内容,专门开设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课程。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晋升考核制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引导促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八)强化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将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加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市、县(市)区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适时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4.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结合我市实际,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加大普法力度,制定落实长春市法治宣传教育“七五”规划,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开辟法治专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成立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抓好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和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具体抓好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综合协调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本方案提出的任务和分工表,梳理提出本级本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落实措施、时间进度和可检验成果。各项工作任务除本方案任务分工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

 

(三)搞好协调督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任务分工的部署承担并履行好相关任务,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市年度绩效考评,对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调度和指导,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可检验成果及时在官网上公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注重实践创新。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在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过程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五个升级版”和实现“六个目标”的工作部署,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创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抢抓战略机遇,引领改革发展,推动社会公正。要树立“对标高位”的意识和理念,强化“打先锋、站排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把自身工作放到更大的格局、更高的坐标系中去定位,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促进长春新一轮振兴发展、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附件: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略)

 


编辑:马兴越

责编:王凤翔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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