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公务员法修订工作启动 将研究公职人员财产内部管理!
发布时间:2018-01-15 来源: 公务员必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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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近日建议,将修改公务员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在修改公务员法时,统筹研究公职人员财产内部管理问题。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翟友财、令狐安等63名代表提出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两件。议案提出,我国公务员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建议修改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对上级违法命令不服从的范围、“明显违法”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利,明确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具体程序,明确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办法等。
孙兆奇等31名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制定公职人员财产内部管理法的议案。议案提出,公职人员财产管理立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快制定公职人员财产内部管理法。建立监管部门内部名单管理制度;规定所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或部门的配合义务;把监管部门内部名单管理导入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持有财产清单,自动提示财产异动;规定公司股权、房屋、车辆等财产所有人需如实披露是否代别人持有、为何人代持等。
国家公务员局表示,已启动公务员法修订工作,争取在今年上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闻多看点
@公务员 近期这五大政策变化必须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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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省份试行公务员聘任制
按照我国现行干部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目前,全国有多个省份先后试行了公务员聘任制。
11月8日,山西省人社厅公布,经国家公务员局批准,该省决定面向全国,为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大数据产业办公室,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2名,年薪30到40万元。这是山西省首次试水聘任制公务员。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不过,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2
这些地区和部门公务活动已全面禁酒
近日,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禁酒控酒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
日前,佛山市出台的《佛山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佛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实施“四个严禁”,即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严禁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用酒水。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部委和部门也下了“禁酒令”。9月22日,交通运输部就交通运输部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禁止饮酒有关事宜印发通知;9月6日,保监会印发通知,明确在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
3
多地探索建设公务员诚信档案
诚信将与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诚信档案,研究制定全省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今年以来,多地出台文件探索建立针对公务员系统的诚信档案。
根据各地发布的政务诚信建设相关文件,公务员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档案填写登记情况、个人事项报告查核情况、廉政记录情况、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情况等,诚信将与干部考核、使用、奖惩挂钩。
如湖北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4
多地探索公务员容错机制
干部“出错”或可免责
日前,江苏省委出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可以容错的5种条件和8种情形,鼓励干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地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具体而言,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且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不过,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例如,杭州的规定中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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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划“红线”
公务员辞职从业不得太“任性”
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做了如下规定: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via:法制日报、工人日报、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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