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长春市开展新一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推进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24      来源: 法治政府    点击:

 

日前,长春市司法局印发通知,决定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保障长春市全方位振兴。

 

 

 

这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部署和要求,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立法工作任务,依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等12个国家、省文件精神开展的。

 

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长春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不相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包括:与机构改革后本部门(本单位)承担职能不符,特别是管理职能、管理事项以及管理主体名称调整需要清理的事项;与国务院、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决定不相符需要清理的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清理要求需要进行清理的事项;上级文件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但在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仍然保留的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有损营商环境、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市场主体特别是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清理的事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需要清理的事项;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应予废止、修改,或者内容重复、交叉可以整合需要清理的事项;其他根据工作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事项。

 

清理工作于5月25日开始,到7月31日止,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执行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文件的执行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的执行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文件要求,在清理工作中,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衔接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因机构改革涉及执行主体调整的,原执行主体和划入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承担清理工作任务。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交清底数、上门服务,划入职责的部门主动沟通、搞好衔接,各种表格的填报工作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部门承担。要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梳理和严格审查。清理中要严格执行标准,全面准确、细致周密、严谨科学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体检”,确保清理项目一项不漏、清理内容一个不少、清理标准一刻不松。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清理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程跟进,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要担负起具体责任。要抽调精干力量,明确专人负责,细化清理进度,严格审核清理结果,全面履行清理法定程序,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编辑:马兴越

责编:王凤翔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