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呼唤体制改革,行政争议“宜疏不宜堵”
行政诉讼法颁布30周年之际,行政法学界掀起了对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制度讨论的热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指出,行政诉讼在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行政诉讼应进一步明晰裁判标准,提高实质性解决争议的能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强化行政诉讼的专业化程度。
从行政诉讼中来的“依法行政”原则
“回顾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治基本原则的提出就是基于行政诉讼的促进作用。”王敬波谈道,最初由法院提出的“依法行政”目前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履责的基本原则。
1991年4月3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在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做好民事、行政审判和告诉申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是“依法行政”最早出现在官方的语言体系中。
直到1993年3月1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同年11月1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肯定了“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此后,“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制度逐渐广为人知并成为衡量政府工作的重要标尺。
王敬波指出,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深入,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背后都有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的持续推动。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受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法院的行政审判推动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持续深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两个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战场,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牵动力。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全面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等司法改革的深入,行政审判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王敬波说。
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已经30年,行政案件的数量从以前每年一两万件,到2018年的25.6万千多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更加多样。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能脱离中国的实践,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也必须充分地关注和回应中国的现实,才能建构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王敬波指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协议诉讼等新类型行政诉讼的发展对于行政法学理论提出新命题,法学学者深入司法实践是理解中国法治的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
行政案件庭审就是政府公务人员最好的法治课
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期间,王敬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接收的第三批挂职学者,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在此期间,她深切感受到了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作用。
公务人员法治意识的提升,与行政诉讼是分不开的。公务人员行使公权力时,天然地会倾向于运用管理思维处理问题,有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进而引发行政诉讼。“单纯靠文件学习、口号宣传,难以提高公务人员的法治思维。”王敬波谈道,“但是,当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被侵权的公民对簿公堂、进行庭审辩论的时候,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才会对因违法行政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有更加切身的感受和触动。”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也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跨过官僚体制的信息壁垒,了解到基层最真实的情况,对于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政策产生积极影响。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行政诉讼的庭审就是领导干部最生动的法治课,能够让公务人员更加深刻理解依法行政的价值,提高对法治原则和精神的领悟。”王敬波说。
她指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两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度,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二者应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避免制度同构,优化多元争议解决途径的制度体系。
对于行政行为带来的纠纷矛盾,王敬波建议:“宜疏不宜堵。”
对于今年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诉讼中所反映出来的过度使用行政诉权现象,她说:“这是行政管理的现实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的反映与外化,转型社会中积累的社会矛盾在行政诉讼的渠道中集中迸发,这种现象就是在警示我们,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去换取行政效率。”
行政审判的发展有赖于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
从事多年行政法学研究工作,王敬波始终认为,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行政诉讼专业化角度来看,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是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一批既深入了解行政管理,又具有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对于行政诉讼至关重要。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证券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的行政领域的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王敬波还建议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程度高的优势,通过制定同类案件裁判指引,发布系列裁判要旨,常态化法官会议等方式,统一同类行政审判的裁判尺度。她指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直接相关,如果案件裁判差异大,难免造成行政机关无所适从,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危及司法权威。
为此,王敬波认为,行政诉讼管辖体制改革应坚持集中、统一的发展方向,建立相对稳定,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行政审判水平,拓展司法功能,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