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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制定行政程序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大城管    点击:

 

 

 

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在全国率先就行政程序开展地方立法,以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明确了行政程序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力图为行政权力行使“定好规矩”“划出界限”。

 

以立法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

 
“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既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条例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江苏省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就行政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既是为国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作出的有益探索,也对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创制性立法面临诸多困难。王腊生介绍,行政程序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很多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具体规定。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也突出地方特色,立法中注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最新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最新要求加以细化,并总结提炼我省“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还在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探索了一些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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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列入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条款,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制度改革要求,规定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的办理模式,并对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章,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实行告知承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征收征用、给付和奖励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此次立法重要出发点之一。为此,此次立法作了相关规定。王腊生介绍,在明确权利保障的原则和要求上,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选择行政管理措施或者手段,应当遵循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明确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审慎决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条例规定启动行政程序应当告知参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明确当事人参与以及委托代理人、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等事项征求意见,并对行政机关采纳意见建议和反馈提出具体要求。
 
为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征收征用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明确征用目的实现后,应当及时归还所征用的财物或者恢复原状。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妨碍当事人履行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明确行政机关违约时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渠道。
 
条例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说,行政指导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不服从为由,采取对其不利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签订中要遵循自愿等原则,适用简易程序调解争议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除了对行政程序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条例还对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立法健全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在城市管理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行政处罚要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了提高行政检查的效率,防止对管理相对人过多干扰,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推进联合检查。”王腊生介绍。
 
为增强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立法对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作了进一步规范。其中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明确除特殊情形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规定决策方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切实可行,条例完善了文件的制定和监督制度,要求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还要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此次立法还健全了制约和监督机制,以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条例要求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加强监察、审计、检察等监督,并明确具体的监督检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纠正该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自行纠正。行政机关不纠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纠正。
 
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人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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