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作出重要批示,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 | 郭胜习
来源 | 郭胜习的法律博客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建成,加强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理所当然成为了当下法治工作的主题。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这都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体系,为我国法治建设,在权利救济方面,保障公平正义提供前提,奠定基础。
愚以为,法律体系的成功构建,实属于阶段性胜利,而彻底实现公平公正才是法治真正追求的目标。正如我们一直讨论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到底是并存还是应该有所侧重一般,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必将是保卫和实现实体公正,一个设定的程序,若非为实现终极的实体公正而服务,恰似恶法非法。我们须认清,法律体系的完备只是具备了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而并不是法治本身,所以在法治建设伊始时,我们必须寻求法治真正的目的以及如何实现这个目的。
什么是法治目的,对于普通的人民大众来说,便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十六字是最为通俗易懂,也最容易为民众所接收认可。而要实现这十六字,却还是要动点脑筋,下点功夫。笔者愚昧,却也愿从治人之视角来谈一谈如何有利于实现这普通大众心中的法治。
实现法治必先从治人开始。但凡治国理政者无不从纳贤治人伊始。秦孝公启用卫鞅,实行商鞅变法,此后,秦国国力走向强盛,社会秩序井然有条;张仪、公孙衍,皆成国之利器。贤才志士可以使一个国家强盛,亦同样可以使一个国家实现优良法治,故公平正义之实现在于治人。
第一,实现公平正义,首治立法者。此处立法者应理解为广义上的立法者,包含狭义立法者和立法解释者、政府官员、司法解释者。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而不经意间却发现,笔者并未将此机关视为立法者,而是偷换了概念,有人恐怕要来论道了。愚以为,立法机关终究有人民代表组成,作为整个立法机关的单位成员,而最终的法律亦是源于代表之手,而代表大会只是这集体意志在形式上的表达者。制定出一部优良的法律,职责仍在于这些单个立法者,而实现公平正义,也必先要从这单个的立法者个人着手。愚以为:作为立法者,首先,应该具备一个崇高的法律信仰。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是法永恒的价值体现。人民有理由相信法律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定,能够救治业已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所以作为一个立法者应该充分地认识自身的立法言行,这将为整个社会民众树立法的价值理念,指引法的价值方向;其次,作为立法者,应该具备高超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知识。法是具有普遍性、实践性的行为规范,并非一般的行为准则或行业行规。法除了约束普遍现实的行为之外,还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这亦是法的稳定性所决定的。整个社会在运动变化发展,而法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亦不是一层不变的,法应当具有稳定性,以保障法的权威和严肃,但稳定不是永恒不变的,是在动态中的相对静止,是基于高瞻远瞩的预见性之上,鉴于此,这就要求参与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必须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广阔的前瞻视野,这样才能保障人大能够制定出一部优良之法,从而为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前提。
第二,实现公平正义,再治司法者。优良的立法者制定出了优良之法,实现公平正义之重任便落到了司法实践者头上。司法是以国家名义在公正的场所以公正的形式进行的,实现正义的审判,而这时的正义是一种立法上的正义,是静止的正义,人民需要感受到的是动态的、实质的正义。司法者,广义上包括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而在此,主要论及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即审判人员。审判者,概审查事实,判定公正者也。作为审判人员,从大的方面来说,享有生杀予夺之权,可谓是小手一抖,都能引起惊雷风雨;从微的视角来看,亦可处理鸡毛蒜皮之争。其处理幅度之大,令人惊叹,这就不可不提及审判人员手中的自由裁量之权,而是否能够实现法治本身的司法公平公正,关键就在这举手投足的自由裁量之中。而正是在此处,法治变成了法律限定之内的人治,故此时该采取治人之策,来保障这人治不会超出法律的容忍限度。治司法工作者,愚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作为法官永远只服从于优良之法,不受权势、金钱、社会舆论之束缚,法官唯一需要忠诚的就是心中公平正义的法律良知,其应有铮铮铁骨应宁折不弯之牺牲精神;其次,作为法官应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有所为即是应有悲天悯人之心,同情关爱弱者,力戒惩治为非作歹之徒;有所不为则是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不超越、亦不滥用职权。最后,作为法官,除了具备上述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之外,法律业务素质亦不容忽视。熟练掌握自身领域之法,精准适用法律条文,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如此方可妥善处理争讼案件,还民众一个清白明了,实现公平公正。
第三,实现公平正义,后治适法者。此处适法者,姑且可以将其定义为包括法律适用对象和法律监督者两大类。法律适用对象为普遍的社会民众,而监督者包含人大、党委和新闻舆论。首先,要走向公平正义,必先铲除路途障碍,严惩仗势欺人者,为司法公平正义提供平等前提。在强者获利,弱者受侵的社会现状之下,公平正义成为一种理想,一种渴望,可望却难及。强者,凭借其强劲的金钱动力,辅之以权势地位,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活得游刃有余;而弱者,只身布衣,无权无势,生活便是举步维艰。在此等前提之下,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该何去何从?因此,法律应该严治倚仗权势欺人者,消除腐化公平正义之温床,来个釜底抽薪,在解决法律不平等的同时,亦有贡献于根除腐败,倡导廉洁,可谓一石二鸟。其次,监督者,人大、党委要给予法院、法官充分的信任和广阔的空间。同时,作为监督者,愚认为,应注重事后监督,不该逾越时限,否则便有了越俎代庖之嫌,于国于民都不利。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各层级、各机关基于诚信原则,以方便要尊重其他机关作出的决定,接受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要积极配合,保障实施。而提前的监督固然可以有防范未然之功效,亦有损诚信配合之原则,两者权衡之下,在复杂多变,且数量繁多的情况之下,诚信配合的优势似乎略胜一筹。再次,应该管好社会舆论与媒体。在我们的观念中,一旦某个政府要管束媒体或者自由言论,基本被抹上抹杀自由,实施专政独裁的嫌疑,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把新闻媒体界当成我们民主和自由的象征,代表民意,反映疾苦的一种有效途径,却忽略了对媒体的监督。愚以为,权利义务应该是均衡统一的。作为监督者,拥有多大、多犀利的监督权利,就应该承担多重、多痛苦的义务,不应当允许大声说话,一旦问责,只道是人民的心声,而让监督效力大大折损,这是我们应该反思的。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一开始便新闻舆论大肆宣扬,案件还未开审,便给出了定性,如此法治环境,纵使法官想公平公正,也是在太难为情。因此,要想实现公平公正,不妨治一治这些营造不良法制环境之人。
立法者有良法出世,司法者出公正判决,适法者们各司其职,如此三者相辅相成,合而为一,如水到渠成,大事可成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