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的领导会感叹,现在的群众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也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导致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不够强。针对这种现象,如果我们能够站在群众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就能发现问题的根源。可以说,在当今社会之中,大多数人做任何事之前都会考虑一下“成本”问题。比如一个企业,如果生产出来的一个产品,又好又实用,也能够被市场所接受,但是受限于制造工艺的成本的问题,导致最后几乎没有利润,甚至亏本,那么这个企业会生产这种产品么?我相信所有的企业都不会。
同样,做为一个普通群众来说,如果涉嫌一个官司,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最后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远大于胜诉的结果,那么这些群众也就不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即便知道自己吃亏,但是综合衡量一下利弊得失,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其他的途径,比如信访。因此,由信“访”不信“法”这个现象,我们可以看出,阻碍依法治国进程,造成这种不良现象的根源并不是群众,而是我们当前一些司法制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推进司法公信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水平,增强他们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关键的环节其实就是降低群众“司法成本”,让群众能够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充分利用诉讼手段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常年在基层工作,非常了解基层群众的想法,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人因为做生意借了另一个村民2000元,约定好借一年。一年后,此人多次讨要但对方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欠款,逼急了就来一句,我就是不还,有种你去告我。于是这个农民思前想后,只有选择上访,当地有的干部说,这事情属于民事纠纷,你应该走诉讼途径。但是我们考虑过以下问题没有?就现在的律师收费标准来看,估计低于2000元的案件基本上没有人接,除了诉讼费和立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律师费就目前来看,必须由起诉者一方支付。我们说即便是案件最后非常的顺利,这个人可以要回2000元,但必须支付2000元的律师费,除此之外还要负责收集证据,参加多次开庭。结果是官司赢了,最终结果是赢了个寂寞,不仅2000元没有拿回,还倒贴来回交通费,餐饮费,通讯费。
如果不是一个特别较劲的人,有谁会去做这样的事情呢?当事人官司表面上是赢了,但是实际上一点利益没有得到,反而还付出了相应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而对方虽然输了,但除了支付2000元和少量的诉讼费和立案费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损失,且还能占用别人的2000元很长时间,不用担心受到什么额外的处罚。那么这样的结果就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么?难道这就是法律公平正义所要得出的最终结论么?肯定不是啊,从全局来看,原告虽然胜诉,但其实失去了更多;被告虽然败诉,但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那中间这些利益哪去了呢?其实我们都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利益被律师拿走了,还有一小部分利益被法院消费了,双方当事人其实都是属于亏损成本的结果。
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再复杂一点的比如政府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其实也是同样如此。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当今社会打官司难道仅仅是官司本身的问题么?难道真的是法律和证据的问题么?非也!一个官司会牵涉到很多方面,比如证据收集的过程,我们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时间成本的问题;比如人情世故的问题;还比如社会地位的问题。可以说一件官司的输赢并不是法律和证据本身,而是双方资源的一个较量。相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本身在时间成本,证据收集,人情世故和社会地位,以及对于优质法律服务的拥有上就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因此很多案件就本身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
除此之外,有的法院在欠款纠纷中要求当事人自行收集对方的财产信息和相关证据,这简直是不可理喻。我们一个普通人有什么能力和权力去收集被告人的财产信息?有什么途径去寻找被告相关财产的证据?有的地方为了完成相应的拆迁任务,不仅会给当事人施加强大的压力,还会以各种理由给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施加压力。那么这种情况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就连某些地方政府都不愿意走法律诉讼的程序,而走一些其他途径呢?其实他们知道,走诉讼的途径他们根本就赢不了,所以才采取其他办法。那么对于群众来说,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想法?当诉讼途径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我们的选择是什么?其实只有两个:一个就是在沉默中容忍;另一个就是在沉默中爆发。
当然除了司法成本的问题之外,有的人会认为,司法腐败也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因素。其实我们认真的思考一下,司法腐败其实也只是司法成本中的一部分,这属于人情世故和社会地位的范畴,也就是由于双方所具有社会资源不均所引发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做过多讨论,我们今天只讨论司法成本的大方向问题。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想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降低群众司法成本,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对此,我提以下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一是改革当前诉讼制度。改变目前这种不合理的收费现象,取消立案费和诉论费,因为法院和法官有国家拨付的足够经费,足以支撑法院的正常运行,既然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不应该再从当事人身上收取额外的费用。一件官司在进入诉讼之前,首先由法院诉调机构进行调解,节省司法资源。如调解不成,则告知双方,由被告方全权承担律师费。案件调解不成进入诉讼之前,公布本地所有律师信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自己的律师。选择律师后,由法院立案机构通知律师进入工作状态,收集证据,为下一步法庭辩护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此时,法院向社会征集人民陪审团,成立陪审委员会,并根据案件的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组织原被告交纳相应的押金。并同时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监督法院判决结果。律师费不得先行收取,应当在案件判决结案后,律师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向人民陪审员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律师费,委员会在听取原被告双方关于律师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后,视情批准律师费用的申请,所有的费用由败诉一方全部承担,并支付被告的其他合法损失。
二是托管案件办理流程。当事人出现纠纷后,可通过网上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立案并选择自己喜欢的律师,也可直接到现场申请登记立案。立案机关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诉调机构调解,调解不成后指派律师介入开展诉前准备工作。案件进入律师手中后,原被告除了配合律师收集证据,不再参与其他活动,尽量减少对原被告的打扰。律师收集完所有的资料后,可向原被告讲明原因,并告之相应的法律后果,然后向法院申请立案,择日开庭。以上流程可以视为案件托管办理,原告除了提出申请和配合收集证据和最后的开庭之外,不再参与其他工作,极大的减轻了司法成本。
三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法院其他事务性工作由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负责协调相关事宜。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级可以进行业务指导,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法官实行职业化、去行政化,只负责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审理实行自由裁量权,实行终身负责制,所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只对案件本身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受社会人民群众和陪审团的监督。法官与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时,可召开听证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听证,最后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或者由法官与陪审团商议之后再做判决。
四是健全司法监督制度。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除特殊情况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之外,其他所有案件要全程公开透明,并将所有的审理过程实时通过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热情和责任感。为下一步选举法官,监督法治提供坚实的基础。
其实说到这里,我自己都扯不下去了,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司法制度,因此在实际生活中短期之内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之所以坚持把这些内容讲完,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如何能够进一步改革当前的司法制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轻当事人的司法负担,让法律真正能够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目标。虽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但是只要我们愿意去想,愿意去追求,我认为更加完善,更加美好,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