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治安处罚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而一些修改的内容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争议。尽管该草案对多项行为作出修改,增加了一些应予处罚的行为,但有人认为其中的一些修改看似倒退,引发了不同观点。其实在笔者看来,如果不能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人员执法理念的问题,法律再完善,再健全的法律都如同一纸空文,解决不了实际性的问题。我相信大家都知道,之所以目前法律上出现的各种争议,其根本性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人的问题,也就是执法人员的问题,执法理念的问题,以及衍生的道德性问题。
曾经看到过某个人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你有钱,那么你可以改变规则;如果你有权,规则可以为你服务;而如果你既没有钱,又没有权,对不起,这些规则就是为你量身定制的。这段话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在我看来,任何规则都是存在巨大的漏洞的,毕竟这些规则是人定的,既然是人定的,肯定就会代表了某些群体的利益,既然代表了某些群体的利益,就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公正。当然,我们并不是追求规则的绝对公平与公正,但是这种貌似公平公正的规则,一旦被金钱和权力绑架之后,就变得绝对不公平不公正了。在这种情况之下,原来维护整个社会健康秩序的规则就是成为制造社会矛盾的工具,就会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所以说,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的问题,解决了我国法治理念的问题,才能够真正做到相对的公平公正,才能真正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一些看似需要修改的法律规定的背后,如果我们抛开法律的观点不看,纯粹用道德的手段来看待,就非常容易解决。毕竟法律的态度是严谨的,既然是严谨的就需要大量的证据予以支撑,就需要大量的法理予以证明,这就容易出现问题,毕竟广大人民群众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和水平去收集大量的证据,也不具备高超的法学理论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所以归根结底来看,法律越严谨,内容越细致,理论程度越高,越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在我看来,只有最简单的道理,最朴素的道德观念和最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才是人民群众最需要的。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修订的草案新增了一些应予处罚的行为,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等。我们知道,如果要定义一个人考试作弊,需要处罚的时候,就需要证据来支撑,来说明,但是收集证据的过程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这就非常的麻烦。再比如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也是如此,如果没有摄录像设备,你如何能够证明别人是在干扰呢?仅仅靠一张嘴来说明么?显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就很容易辨别了。毕竟考试作弊破坏了考试的公平公平,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给全车人都带来了危害。如果不考虑法律后果,全体人员在道德观念的驱使下都能够齐心协力去阻止这种行为,这不很好解决么?
再者说新修订的治安处罚法把升放孔明灯、高空抛物等行为也列入应予处罚的行为。有人认为仅仅依靠治安处罚不足以应对其严重性,需要更严厉的法律措施。但也有人认为没有出现后果的行为,不一定非要处罚,毕竟没有给别人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我们比如孔明灯的行为,这不仅是一个娱乐行为,也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传承。高空抛物当然危险,其实大家都知道,但是只有极少数的人会这么做。而我们把这些行为列入治安处罚,就有点走入极端的观念了,这本质上跟醉驾入刑是一个想法。
我们都知道,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每年新增了大量的刑事案例,只有极个别的是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行为。大多数的都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也没有对别人造成任何危害。一方面是醉驾致人死亡的处罚力度太小,很多人通过操作后,竟然只判个缓刑,三五年之后便没事了。另一方面没有任何危害的醉驾也是判缓刑,不仅给自己,也给孩子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是完全不合理的,毕竟有的醉驾根本就没有任何危害性,就比如在小区挪车,或者在路边挪车的行为,如此重罚显然说不过去。我们举一个反面的例子来说明,我们都知道一个吸毒的人会出现幻觉,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那么是否只要吸毒都犯罪?
再比如说一个人做生意做的不顺利,并不是因为不勤劳,而是他不懂得人情世故,由于别人的排挤或者是某些单位的恶意刁难最后导致破产了,这个人的心里肯定非常的愤怒,他有报复社会的想法,但还没有这么做,难道有这个想法有这个可能性也是犯罪么?那么我们回到放孔明灯和高空抛物上来看,难道没有任何后果的放孔明灯也要处罚?那发明孔明灯的诸葛亮该定什么罪?从楼上扔一团棉花扔一张纸也是违法行为?听说椰子成熟以后会掉落砸伤人,那么椰子树该定什么罪?所以说,最终判定的标准并不是行为本身,而是这些执法的人他们本身所具备的执法思想的问题。
我们很多人都说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当然针对于现在社会的发展来看,的确是有这样的倾向。但是为什么道德已经无法约束人们的行为,我们考虑过没有?其实是因为我们用法律的手段把道德严重的束缚了,所以道德才发挥不了什么作用。我们比如碰瓷行为,这种行为说白了就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就是因为大多数碰瓷行为涉及金额较小,行为人年龄的问题,而导致这种行为最后不了了之。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危害性有多大,会给社会带来多么严重的负面影响呢?如果大家遇到一些碰瓷的行为,二话不说群众上前一顿爆打(前提是最好不要打伤),长久以后碰瓷行为还会出现么?
再比如说高铁霸坐行为,发现这种不法行为,很多群众虽然都非常愤怒,但受限于法律的原因不能也不敢出手,怕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麻烦,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限制,大家冲上前去,一顿胖揍,以后谁还敢霸座?更别说一些黑导游了,一个旅游团几十人,面对一个势单力薄的小小导游,居然没有人敢出声,没有人敢反抗,这是什么原因?这不就是法律限制了人们的道德么?如果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这种黑导游的行为能够存在么?难道几十个人还怕你一个黑导游变相的抢劫?所以说,我们很多人把概念搞反了,总认为社会治理靠重典靠酷刑才能维持,而没有想到发动群众的力量。
现在大街上违法现象除了警察无人敢制止,甚至有的警察也不敢制止,生怕自己的执法程序上出现了瑕疵。老师保护女生痛打醉汉被起诉,警察保护自己的妻子痛打醉汉被判刑,老农追小偷反被索要天价赔偿,小伙救落水女孩反被判刑,母亲被侮辱儿子反击被判刑等等。这所有的一切现象都表明,并不是我国的法律不够严谨,而是过于严苛的法律条文严重破坏了道德观念,打击了人们那颗正义的心灵,让正义的行为受到了伤害。所以说,依靠重典来严苛的法律只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冷漠,更加机械,更加没有人情味。只有运用道德的影响,发动群众的力量,让全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维护社会秩序的行动中来,我们的社会才是一个温情的社会,我们的社会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我们的生活才是和谐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