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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不是模仿是创新(锐评)

发布时间:2015-06-03      来源: 人民网    点击:

地方立法更应关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问题的特点和规律,以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体现地方立法效果

  

  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这意味着佛山等9个城市多年的陈情请愿终于开花结果,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确定。如今,广东省已经“考虑成熟”,迈出了第一步。可以预见,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设区市加入到地方立法的队伍之中,地方性法规也将成为政府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有力工具。

  下放地方立法权的利弊在立法法的几次修改期间已经经过了社会公众广泛的讨论,取得了基本共识,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高票通过修法决定。但当地方立法权真的从纸面上走下来时,我们却不得不仍然提出那些老问题:如何避免地方立法过多过滥,甚至变成长官意志?如何确保地方立法“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如何确保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使地方性法规体现公共立场?这绝不是老生常谈,更不是杞人忧天,而是地方立法部门必须认真思考、严谨作答的重要考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反映在地方性法规中,那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将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害。

  要解决这些担忧和质疑,根本路径是提高立法质量。有人认为,和国家法律相比,地方性法规的管辖范围不过“一亩三分地”,管理人口不过“百十来万人”,用不着太严谨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这样的想法在出发点上就是错误的。相对于国家立法而言,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地方立法更应关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问题的特点和规律,以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体现地方立法效果,这样才能做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那种以“细化落实”或者“方便管理”为原则的“模仿式”立法,只会造成法律文本陷入繁冗、法律体系无限制地膨胀,这不仅违背了中央下放地方立法权的本意,也使本应言简意赅的法律失去指导社会行为的公信力。

  立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地方立法尤其需要立法理念上的创新。为了体现下放地方立法权的价值,立法法已经做出了诸如限制地方立法权限、要求遵守“不抵触原则”、备案审查等多项制度安排,在地方立法进程中,这些制度不应该也不能被忽视甚至省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立法进程的公开透明,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及民意表达机制,这不仅是国家立法理应遵循的原则,更是地方立法提升质量的不二法门。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03日 17 版)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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