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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善治是法治之目标 | 茶座

发布时间:2015-06-15      来源: 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

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

 

 

“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子·心度》)法治追求的目标并非仅仅是获得良法,关键是通过良法之治实现“善治”。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有的阶段政通人和、百业兴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被称为“盛世”。一般认为,这在历史上算是善治。今天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毫无疑问要从古代的治国理政中吸取经验,承继古代善治的思想,但同时也要关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深化善治的内涵。   

何为善治?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对于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分别为共同参与、厉行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回应、达成共识、平等和包容、实效和效率、问责。笔者认为,“善治”中的“治”包含双重含义:一是指一种治理的方式和模式。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善治本身是良法之治。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把法治真正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二是指一种秩序、一种状态、一种结果。正如菲尼斯教授所指出的:“法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得到合法地、良好运作的一种状态”。所谓“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有序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一个政治开明、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法治国家,就是善治所追求的。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略,善治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善治是民主治理

 

善治的关键是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在现实社会中,民主是此种参与的最佳方式。   

民主治理正是我们所说的“善治”与封建社会善治的根本区别所在。“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本质上应当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只有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才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汇集民众智慧,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并使此种治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这就要求将民主法治化。   

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法治,否则就只是所谓少数人的“法治”。所以,民主是依法治国必备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的。民主的完善必须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总之,离开民主搞法治,会使法治丧失根基,无法真正建立法治国家;而离开法治搞民主,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无序,甚至出现无政府的混乱状况,也无法真正实现民主。所以,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必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相配合、相协调。

 

2善治是依法治理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有句名言:“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美之善,而法治国家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这就是说,仅仅强调民主并不能自然实现法治。要实现社会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治。   

依法治理的内涵非常丰富,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通过法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才能真正保障私权利。在此意义上,法治要从根本上约束和限制公权力,为公权力套上“紧箍咒”。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要通过法律约束老百姓,还要约束社会,更要约束官吏,并有效制衡公权力,在私主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之后,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充分的救济。总之,只有建立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要利用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长治久安。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通过法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冲突。现阶段社会贫富之间的矛盾、官民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冲突,应当通过法治的手段加以解决。法治是现代社会化解矛盾、解决冲突最有效的方式。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权,保障民生,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民生也是善治的基本内容。

3善治是贤能治理

 

善治是贤能之治,即注重选择贤与能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是通过选举贤能的人来治理国家。儒家学说的核心即在于“举贤才”,即选贤任能、贤人治理。贤能一般是指有德有才、德才兼备的“君子”。孔子说:“君子尊贤而容众,嘉善而矜不能。”在西方,柏拉图将“哲学王”治理尊为最理想的治理选择,与我国古代的贤能之治异曲同工。   

古代的贤能之治在本质上属于人治而非法治,不能将此种善治等同于当今法治时代的善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将贤能之治排除在外。事实上,贤能之治也是我们现代法治社会中善治的一部分内容,因为善治的主体仍然是人,这些人应当真正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具有较好的道德品行和较高的素质。要实行贤能之治,就必须真正施行科教兴国、人才兴国战略,开启民智,培育人才,并完善人才评价、选拔和任用机制,真正使个人学有所用、各得其所、人尽其用、人尽其才,个人才能得到充分施展,个人智慧得到充分发挥,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善治是社会共治

当今社会,因全球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理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从传统上单纯的统治理念转向治理理念,从单纯依赖政府的管理转向多种社会治理方式的结合。   

国富民强、社会长治久安需要各种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机制的有效衔接与配合,为此,社会共治强调实现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的有序衔接。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诚信缺失等问题,都是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共治才能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与管理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其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治理与管理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管理模式下,主要强调政府的行政强制,而在治理模式下,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民众对社会治理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私法自治的功能,激发社会的活力,推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形成国家治理与个人权利行使、保护之间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管理具有单方性,是从政府的角度对社会进行管理,而治理模式则具有多面性的特征,强调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事务的治理之中。在治理模式下,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但需要运用协商和沟通的机制,充分反映协商民主的精髓,尊重民意,听取民声,反映民愿,吸纳民智,注重吸纳公众的广泛参与。

4善治是礼法合治

 

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经验就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对人们的行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应当注重发挥“礼”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其调整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大量的生活领域还主要依靠道德规则进行调整。“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也言,“礼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后”。这就是说,道德规则重在对个人的行为进行事先的教化,重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预防,而法律规则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主要进行一种事后的预防。从今天来看,法律也要积极发挥预防和引导的功能,但社会的道德教化是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只有全社会人人诚实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规矩,才能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实现法律和道德的互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和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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