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3年的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就呈现显著状态,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岁、15岁、16岁的居多,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其中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上升。
根据2015年7月1日《检察日报》报道,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未成年人中14-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到2013年已突破50%。
法制网舆情中心曾专门对2015年1月至5月发生的见诸媒体报道的40件校园暴力,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报告。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有75.0%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比(42.5%)比高中生占比(32.5%)高出10个百分点。而大学生(15.0%)、职校生(7.5%)及小学生(2.5%)占比较低。
据报告,在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0%的比例居首,“钱财纠纷”、“情感纠葛”分别以17.5%和15.0%的占比位列二、三位。此外,另有7.5%的暴力事件是由“偏激心理”引发。报告指出,这种心理带有很强的青春期烙印,甚至出现因看不惯对方相貌、行为而产生欺侮、殴打等行为。
另外,从对校园暴力处置结果来看,因恶性犯罪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为27.5%,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名判罚居多。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还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等于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专家指出,现阶段我国对低年龄的犯罪缺乏中间性措施,国家应该把法律的障碍或者漏洞予以弥补。比如在很多的国家针对低年龄的未成年人在刑罚之外,专门设计以教代刑的措施,往往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设计的一种措施。像这样的措施用于矫正未成年人,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
[新特点]
女生暴力成关注焦点
梳理2015年上半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能够发现,“女生暴力”逐渐成公众关注的焦点。具体而言,呈现出群体性,表现为“多对一、多对多”,折磨措施一般与性、身体侮辱有关。例如最近江西永新校园暴力事件,多名女生约出被侵害者,对其实施罚跪、侮辱性殴打、扇耳光。一人施暴,接着其他女生继续上前施暴。法制网的调查报告显示,从性别上看,“女女暴力”占比达32.5%。
2008年,来自河南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调查显示,在该校护理专业的563名女生中,认为校园存在暴力行为的有184人,发生率33.6%。其中,63.6%为言语暴力,23.9%为躯体暴力,12.5%为抢夺(盗窃)财物;最常见的原因是言语不和,比重达53.8%,嫉妒对方的占到21.2%,讨厌对方和毫无理由的分别占17.4%和7.6%。
其次,“网络暴力”流行,施暴者将暴力事件上传网络。施暴者通过论坛、微信、微博等对受害人进行言语攻击,或上传受害人隐私、被侮辱的照片、视频等。此外,暴力通过网络还会达到“二次传播”。
校园女生暴力的另一个新特点是,施暴者暴力、旁观者冷漠。当看见校园暴力发生时,围观者不是去制止、劝阻或报告老师,而是饶有兴趣地拿起相机和手机进行拍摄,以一种娱乐的心态看待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并且在网络中传播散发。此种冷漠举动、或纵容,给被侵害人造成的身体、心理损伤极大。
[如何改进]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怎么治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应提前
校园暴力事件,于全球而言普遍存在,中国并非个案。在日本,校园欺凌一度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不进学校)。但为预防校园暴力,各国的应对举措和法律手段各有差异。
在美国,校园暴力被称为“欺凌”(bullying)。学校对“欺凌”十分重视,每年开学时,校方会培训教师如何处理欺凌事件,发放指导材料;对学生也会有预防性的教育,告知他们学校的有关规章。在校园欺凌现象严重的日本,文部科学省加强了对教师进行有关校园欺凌的培训,增加了合格学校辅导员和护理员的数量,成立了检查小组,监督教育那些无视甚至纵容校园欺凌的教师。
面对越来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面对越来越低龄的“问题少年”,我国,需要如何应对?
工读学校,曾是我国设立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一般是13-17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在1999年以前,只要经过学校报公安局批准,就可强制入学;而在1999年之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为要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就读工读学校。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非常有限,截至2010年全国工读学校的总量锐减至70多所。目前,我国的工读学校都改名为专门教育学校,因为存在的问题而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
除此之外,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强这样的一个现状,相关学者们对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存在着争论。有的赞成者认为: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今的未成年人的人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程度都明显“早熟”,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适。
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在其微博上呼吁政府、教育部门、警方介入调查惩戒校园暴力,并专门设立了一个微博话题“校园暴力举报台”。
陈里建议,“政法机关、学校、共青团等部门,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一次阻止校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从长远讲,应从立法、司法、社会治安治理的角度来综合治理。”
陈里称,未保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对于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要加以惩戒,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由于现在未成年人成熟得较早,因此他建议,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应提前。
而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作过于敏感的反应,从而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对肇事未成年人的处理,不是刑罚惩罚的问题,而是家长、学校、社会管教的问题。
是不是该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各家有各家之言。但是,人们想知道的是,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解决问题的根基,到底在哪里?
专家指出,我国现在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后,家长应当怎么做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是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把大棒砸向其父母。比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放任未成年子女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判决监护人接受强制性的亲子教育。强制亲子教育过程中表现不好,还可以对家长进行罚款,甚至可以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继续坚持少年司法制度,宽容而不纵容。一方面要强调对低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同时一定要设计防止纵容的机制,也就是宽容之后,一定要有机制的防止重新犯罪。而所谓纵容机制和防止纵容机制的设计,就是以教代刑,不用刑法处罚未成年人,不用成年人的药品治疗未成年人的病,但是要求国家一定要设计适合未成年人的药品,适合未成年人诊断的措施,包括建立类似的儿童医院。
(融媒体新闻中心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