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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如何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

发布时间:2015-07-09      来源: 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

本文由“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本微信公号将于近期推送本随想集中的文章,敬请关注!

编辑:李麒玉

图片:师文

 

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应当是一本公民权利的宣言。通过制定一部民法典来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有助于广泛地吸纳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治建设进程,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在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制定出来之后,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在此基础上要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立法内容进行体系化整合,并最终形成民法典。具体来说,要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典,民法典应当首先设立总则,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民法典的分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分则部分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按照此种体系来整合我国现行法律,笔者建议民法典的制定重点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应当设立总则,民法总则就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因而属于民法典中最基础、最抽象的部分。民法总则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以法典形式颁布,但其规定的都是基本的民事制度和民事权利;尤其是《民法通则》基本涵盖了所有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只不过基于现实需要在其中增加了部分民法分则的内容(如所有权、债权)。在某种意义上,它的确发挥了民法典的部分功能,并且其大部分内容仍然可以适用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因此,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整理,将其纳入民法典的相应部分。换言之,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宜彻底抛弃《民法通则》,而应剥离其中的民法共性规范,作为民法典总则的蓝本。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第二,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人格权法。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这本身是有缺陷的,因为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分则体系完全是按照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起来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后者分为物权与债权,它们均独立成编,人身权主要是以人格权为主,却未单独成编,其规则或规定在主体制度中,或散见于侵权责任制度之中,这就形成了一种体系失调的缺陷。可以说,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反映其“重物轻人”的不合理性。要消除这一缺陷,人格权即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也符合人格权保护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趋势。在人格权法中,还要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在此方面,除了进一步规定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规定以下三种权利:一是隐私权。两大法系都已经将隐私权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甚至上升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加以保护。《民法通则》虽然在法律上第一次建立了人身权制度,但并没有规定隐私权。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二是个人信息权。在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个人重要的权利,且是个人享有的一项人权。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在信息化时代对其信息的控制,扩大其对信息的利用,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三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互联网的发展,使我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博客、微博的发展,使信息传播进入了全新的时代。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6.32亿网民,其中手机网民5.27亿。如此众多的网民,在促进社会发展、传递信息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行为也大量存在。因此,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三,制定债法总则。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一方面,债法总则有利于整合债法自身的体系,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还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能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等债的形式在债法中找到其应有的位置,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一旦新类型的债超出了现有规范调整范围,债法总则即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在此意义上,债法总则有利于完善民事权利的体系。在大陆法系体系中,民法典中债法的典型模式是将侵权行为、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都纳入债的范畴,以至于《德国民法典》等法典中的债权总则内容十分复杂庞大,从立法的科学性上说,其中许多内容并不都真正属于债权总则的内容。故而,我国民法典体系不一定要借鉴此种模式的经验,债法总则并不需要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性。在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已经自成体系的情况下,未来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不宜将分别调整合同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则纳入其中,而只应对各种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因此,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债法总则相比,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法总则在内容上将更为抽象,其规则具有更强的普遍适用性。尤其是债法总则的设立不应当影响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完整性。在我们未来民法典债编的制定过程中,并不是要抛弃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既有的立法成果,而重新制定债法总则。相反,应当在保持我们现有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立法框架和经验的基础上,使其融入到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从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因此,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共同成为民法典分则的组成部分。

 

在完成上述三项工作之后,需要通过整合、完善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将它们统一纳入民法典并分别作为分则的各编。为此,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整合已经制定出来的现行民事单行法,并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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