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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人格权独立成编或还是置于侵权法中,是一个技术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27      来源: 中国法学创新网    点击:

我本来不准备发言了,但主持人说还剩下几分钟,要我讲几句,我就简单谈谈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一些观点。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时代。日本民法学者大村敦志说,21世纪从民法角度来看是人格权世纪。因为21世纪是一个高科技时代、互联网时代,所有的这些高科技发明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其带来了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我们的隐私威胁。谈到隐私权的概念,美国学者曾经提出“零隐私”的概念。在高科技时代,我们的隐私几乎难以保护,高科技产品使我们无处可藏。所以很多美国学者呼吁把保护隐私权作为21世纪法律最应当关注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讲,人格权保护是我们制定民法典应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但是人格权内容非常复杂。个人认为加强人格权保护的确有助于尊重人、保护人,充分保障人权。其实,保障私权就是保障人权。保护好了人格权,就落实了宪法依法保障人权的具体要求。《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民事权利章中宣告每个人享有人格权,享有名誉、肖像、姓名等权利,这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因此,我在国外讲学过程中,始终宣扬中国人权的进步。特别是《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人权的重大进步。如今民法典编纂更应适合新的形势要求,来进一步强化对公民的名誉、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保护。随着现在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言论。网上不少的博客确实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所谓网络谣言,其中很多涉及的是对人格权侵害。从实践中来看,有人非法跟踪、非法窃听以及性骚扰、非法侵入邮箱等问题,均侵害了人格权。这些都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问题。还有的贩卖个人信息严重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所以,我们的人格权意识仍需要加强。人格权保护不足,很重要的原因是立法的不完善,因此我个人呼吁加强人格权立法,这是21世纪时代精神的体现,是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人权方面的立法的要求。

  加强人格权立法,首先,在内容上,制度规则应写清楚,权利义务以及权利保护写完整。但是内容究竟独立成编或还是置于侵权法中,是一个技术问题,都是可以商量的,可以讨论的,还是应该回到民法学术平台上进行理性讨论。虽然我与一些教授观点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我尊重不同意见。认为讨论与交流亦有利于促进民法学发展。应以包容、平等的心态进行讨论,绝对不能上纲上线,扣帽子、打棍子。在法工委讨论民法总则时,对于乌克兰民法中规定结社自由、游行自由内容,所有与会者都认为,这些均不是人格权的内容。也不是民法应有的规定,其涉及的一些内容,本身就是我们所反对的,甚至是我们要批判的。乌克兰民法的规定与我们讨论的完全是不同的话题。民法的精神就是包容精神。因此,我们一定要像江平老师所说的,以平等、意思自治的精神,理性地、心平气和地探讨学术问题,共同推动我国民法学的发展,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担负学者应当承担的使命,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本文系王利明教授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的发言)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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