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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反腐败应取中庸之道

发布时间:2015-11-11      来源: 何家弘 法律博客    点击:

腐败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可以也应该互相学习借鉴。诚然,新西兰、丹麦、瑞典、挪威等政府清廉度很高的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是那“小国寡民”的国情和“公私分明”的传统,很难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他山之石”。所以,中国的反腐败要走自己的路,而“中庸之道”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文 | 何家弘

来源 | 何家弘的法律博客

 


 

下周,我将去巴西、古巴、墨西哥访问。因为我的小说《血之罪》和《性之罪》被译成西班牙文出版,所以我应邀加入“中国作家拉美行”。此前,刘震云、麦家等著名作家都曾作为这项活动的主讲人。我是一名业余文学爱好者,能够作为中国作家的代表出访,也算是一种荣幸。巴西《圣保罗页报》的记者Marcelo Ninio得知此讯后通过电话对我进行了采访。不过,我们谈论的主题不是文学,而是反腐败,因为我对拉美文学所知甚少。

 

这些年,我在研究中国的反腐败问题时,也在关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反腐败动态。腐败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可以也应该互相学习借鉴。诚然,新西兰、丹麦、瑞典、挪威等政府清廉度很高的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是那“小国寡民”的国情和“公私分明”的传统,很难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他山之石”。相对而言,巴西、俄罗斯等国的情况与我国相似,面临的问题也差不多,可能更具有借鉴的价值。譬如在巴西,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腐败调查机构的独立性、官员财产公示制度、2014年颁布的新《反腐败法》等,就都有值得我国学习之处。当然,中国的反腐败要走自己的路,而“中庸之道”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大概由于“文化革命”期间的“批林批孔”等运动,一些人对儒学家说的“中庸之道”产生了误解,以为其含义就是中立与平庸,甚至是无能力和无作为的托辞。其实,中庸之道的基本含义是不偏不易、中正平和

 

在当下中国,腐败犯罪已然成为相当普遍的社会问题。不仅政府机关和国营企业中有腐败,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中也有腐败;不仅在金融、房地产、商业、农业等领域内有腐败,在教育、医疗、文艺、体育等领域内也有腐败。犹如毒瘤的腐败在中国社会肌体中大面积爆发,动摇了国家的政权根基,恶化了社会的行为环境,因此,反腐败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当务之急。新一届领导人上台之后多次强调要严查腐败案件。有腐必反和有贪必肃,这彰显了国家领导人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但是面对多年积累的腐败重负,这一口号在执行中却不得不有所变通。于是,查处腐败者就面临或宽或严的两难选择,甚至不得不采取“明严暗宽”的对策。笔者以为,宽严相济是可以的,但明严暗宽是不可行的

 

宽严相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运用。宽严相济必须是正大光明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当下中国的反腐败可以通过宽严相济的调整达至不偏不易的中庸之道。而查处腐败的中庸之道,要旨就在于道路的适中和力度的均衡。取中路反腐,关键在于公正,不要忽左忽右,避免偏颇的钟摆效应。以中力反腐,关键在于长效,不要朝强夕弱,避免高压之后的反弹。由此可见,选择性反腐败和运动式反腐败都不符合查处腐败的中庸之道。

 

要达至中庸反腐的目标,既要审时度势地以宽济严,也要科学合理地以严济宽。以宽济严,就要适度宽恕旧罪,就要明确宽严界线,就要少用慎用死刑,其要旨是公正透明。以严济宽,就要既打“老虎”也打“苍蝇”,就要既查官贪也查民贪,就要既抓受贿也抓行贿,其要务是全面彻查。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有助于保持查处腐败的常态并取得反腐败的长效。一言以蔽之,中庸之道应该是我国反腐败的“新常态”

 

(本文的主要观点选摘自何家弘著“宽严相济与中庸反腐”,发表于2015年第5期《法学家》。)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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