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司法资源平摊在每一起个案之上,而从效率的本意来讲,更需将司法资源进行有效分配。
文 | 法之徒
来源 | 法之徒的法律博客
罪当其罚是刑法实体的追求,由此包含的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理念,亦体现出了刑事责任应有差异化的侧面,而加之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事实上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供了刑责差异化的法律基础。
近日,媒体报道,从去年开始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一年的改革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相应的评估论证正在稳步进行中。
根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数据,一年来适用速裁程序的15606件刑事案件中,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0%;而抽样统计显示,审查起诉周期由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法院10日内审结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0个百分点;不仅如此,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0,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0%。相关数据不仅证实司法实践具分流可能,也在实践中证明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平和正义。
公平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司法资源平摊在每一起个案之上,而从效率的本意来讲,更需将司法资源进行有效分配。从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结果来看,其不仅符合司法追求提质提效的目的,更有助于实现实质公平,在社会矛盾激化期的背景下,刑事案件数量日趋庞大的今天,通过刑事速裁程序,构建刑诉分流的快速通道显得格外必要。
实践中,分流程序通过适用罪名范围、轻刑可能性、认罪态度、和解情况等关键点进行筛选,从而将细化后符合条件的进入速裁程序,将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剩下的疑难复杂、罪行较重的案件之上,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可以看出,其运转与简易程序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也有着不同,简易程序立足于普通案件简化审理,而特别程序则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的全方位保护。
作为新生事物,刑事速裁程序方兴未艾,在具体实践中难以避免呈现出细节上的问题:例如需强化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对相应案件性质及刑责的预判;需放宽对累犯、再犯等条件的限制,因为有部分案件即使有累犯、再犯情节,其判处依旧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又如,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书是否是必要要件,是否增加要挟可能等等。而这些问题不仅有待整理并予以规范化、程序化,更还需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和实施。
需警惕的是,速裁程序虽然具有诸多方面的效果,但并不能陷入草率,需强化相应的司法监督和配套纠正程序,防止侦查阶段陷入司法腐败。同时,其未来推广亦不意味着需要进行数量攀比,更不能陷入摊派,否则难免带来轻刑化甚至免责化的风险。毋庸置疑的是,速裁程序能够带来司法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但绝不代表其适用的数量多多益善,即便这是其效率的一个数据体现。(本文首发民主与法制时报11月10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