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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大代表结构比例的调整优化[①] ——以精英主义和多元主

发布时间:2016-04-17      来源: (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    点击:

摘要
      代议民主理论中有精英主义代表模式和多元主义代表模式。从理论渊源和制度设置上来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符合多元主义代表模式的特征。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分层的加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结构比例出现了对新社会阶层的倾斜。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这是对人大制度实际运作的一种纠偏,也是理论上向多元主义代表模式的回归。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既要吸纳新兴社会力量,也要兼顾传统的民众基础,达致社会各阶层在代表权上的平衡。 
关键词:人大代表  代议民主  代表理论
     
   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要进行“一升一降”的调整,“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这段话涉及一个议会民主制的传统理论问题,理想的状态下,社会各阶层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结构比例应该是怎样的?

让我们到代议民主制的理论长河中去找寻答案。民主是关于政府组织形式的一种理念。这一理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实现方式,其中最为常见的两种方式就是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直接民主已几无可能,代议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占据了现代政治思潮与实践的主流。民主的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在代议民主制下,公民参与政治的主要途径是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或称立法机关,行使立法、议政、监督等国家权力。于是,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一个问题产生了:谁有权选举代表或被选举成为代表?
学术界对立法机关的代表性问题有着长久的争论,总体来说存在两种理论模式,一为精英主义取向的代表理论,一为多元主义取向的代表理论。本文试图以这两种模式为模版,从中寻求调整优化我国人大代表结构比例的理论依据。
 
一、精英主义模式的代表理论
与寡头政体、独裁政体的精英统治论调不同,精英主义的代表论认可选举制度、议会制度、民主制度,它与多元主义,或称平民主义代表观的主要区别在于立法机关的代表来自社会阶层的全体还是部分。《美国百科全书》对代议制度所下的定义:
“代议制政体是一种政治统治形式。在这种统治形式中,国家或社会的主要立法和行政决策是由少数代表来制订的,这些受到信任的代表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全体居民或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②] 
         精英主义代表论赞同立法机关由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人民中的优秀分子组成,而多元主义(平民主义)代表观则力主立法机关的代表应来自全体居民,即社会的各个阶层。
在西方的政治哲学思想中,起初就对平民主导的民主制抱有怀疑甚至敌视。在雅典直接民主时代,苏格拉底曾放言“民众没有任何关于善的知识”,他决不“附和民主原则和民众主权”。[③]  他本人也以牺牲生命为代价向世人昭示平民民主的反智。柏拉图将人分为三等,监护者(统治者)、辅佐者和生产者(被统治者),生产者应当服从智慧者的统治,三种人各司其职才符合正义。[④]而雅典式的直接民主是对这种正义的背离。基于对民众的不信任,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说。[⑤] 而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平民的统治是以牺牲智慧和财产为代价的。亚里士多德也把人分为三个阶层,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他认为“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而不是说所有阶级都一视同仁成为统治阶级。[⑥]  中世纪的思想巨擘托马斯阿奎那评价说民主就是平民利用他们人数上的优势来压迫富人,民主制使整个下等社会都变成了暴君。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们回顾起雅典民主,仍然描绘出一幅“愚民”、“暴民”政治的景象。[⑦]
议会产生后,代议制作为民主的新形式走上历史舞台。在理解和诠释代议民主时,政治思想家们继承了前人对平民统治的疑虑和对贤人治国的向往。代表理论的精英主义思想要义包括:
(一)  参政的资格(议会民主制下,选举和被选举成为代表的资格)取决于人的身份、能力,只有符合身份、能力超群者适合进入代议机关。
精英主义代表模式认为人有参政的身份 、能力和欲望的区别。身份在传统上一直都是参政的资格条件,即使在雅典直接民主时期。尽管伯里克利在他的著名演讲中提到,“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国人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⑧] ,雅典民主的参政主体也只能是雅典公民,而且是具有纯粹雅典血统的自由成年男子。“政治平等只是那些身份平等之人(男性且出生于雅典)在形势上的平等,┅┅平等的身份实际上并不意味着享有同等政治影响的机会。”[⑨]  在议会制度产生后,人们依然有身份上的差异。所以在议会之母的英国,“议会(parliament)本身就是特权的堡垒,特别是那种为贵族和高级神职人员保留席位的议院(chambers)。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在立法方面至多只有部分的发言权而已”。当贵族身份不再作为参政依准,议会选举取代了君主召集,性别、种族等其他身份因素继续成为公民行使代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门槛。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英国妇女才获得了普选权。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黑人才获得选举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普选的吝啬招致学者们的批评。英国学者密利本德(Miliband)评论说,“如果民主制被解释为民众参与决策和控制国事的处理办法,英国的政体就远非民主,┅┅这一政体始终尽可能致力于扼制而绝非助长民众行使决策权和处理国事的权力。”[⑩] 王绍光也认为,英国人发明议会民主的实质就是“以代议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取代参与民主,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是为了“驯服”民主。[11] 
参政能力是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另一道门槛。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治理是一门专门的艺术,需要专业知识和卓越的品质和头脑,因此,不是任何普通人都可以加入政府的。这一假设推导出的结论,就是只有一小部分的优秀者才拥有参政的技能。密尔(Mill)在论述代议民主的原理时,发表过这样一段名言:
“代议制政体就是这样一种手段,它使社会中现有的一般水平的智力和诚实,以及社会中最有智慧的成员的个人的才智和美德,更直接地对政府施加影响,并赋予他们以在政府中较之在任何其他组织形式下一般具有的更大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制度所能组织的这种好品质越多,组织形式越好,政府也就越好。”[12]
密尔这段话表明他认为社会成员存在着才智和美德的差别,而拥有较高的才智美德的人应该在政府中发挥更多的影响。晚近的政治学大师熊彼特(Schumpeter)也说,“选出来进入议会和上升担任内阁职务的人——应该有足够优秀的水平。┅┅民主方法不是简单地从全民中挑选人,它只从愿意接受政治职务的人们中,更确切地说,从愿意竞选的人们中挑选人。”[13]
以上是从应然的层面论证精英掌权的合理性,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以莫斯卡、帕累托、米歇尔斯为代表的政治精英理论家认为,无论是专制政体还是民主政体,政治权力从来都是掌握在少数精英手中。[14]  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家们声称,民治政府(government by the people)是难以达到的,精英主导的民主才是最可能的民主形式。他们认为历来如此:“在传统社会,政府和政治通常只与少数精英有关。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工匠和商人,他们或许能够认识到, 或许不会认识到政府的活动怎样影响他们的生活的。”[15] 对精英统治的常态,林布隆(Lindblom)有一段总结:
 “在所有国家的政治制度中,活跃的直接或相关的政策制定者只占成年人口一个很小的比例。在他们能控制政策制定的情况下,他们就构成了一个精英阶层, 这个阶层包括总统、内阁成员、国会或立法机关的成员、官僚机构的政策制定成员、司法界上层人物┅┅直接的政策制定权控制在选任的精英分子及其委托的官员手中┅虽然民主的准则扩大了参与程度,但它们仍然需要政策制定的精英阶层。”[16]   
         政治思想家们还认为,不仅是参政能力,人在参政欲望方面也存在差异。达尔(Dahl)分析道:“处在一个政治体系之内的个人,对政治生活的关心并不完全相等。 有些人对政治漠不关心,其他人则深深卷入了政治。甚至在那些深深卷入政治的人中,只有一些人积极地谋求权力。”[17]  其实,不仅仅是西方理论家这样看,中国的政治家也有类似的表述。孙中山把人民群众分为三种人,分别是先知先觉者,后知后觉者与不知不觉者[18]。对于不知不觉的民众,他认为,聪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虽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19]。 毛泽东也承认人民有先进与落后之分,他说,在人民内部,允许先进的人们和落后的人们利用我们的报纸、刊物、讲坛等等去竞赛,以期由先进的人们以民主和说服的方法去教育落后的人们,克服落后的思想和制度。[20]
 
(二)  民众通过选举等民主制度的运作来控制统治者阶层,是一种控权型民主。
精英主义代表理论强调卓越者才能成为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听起来好像与“人民的统治”背道而驰,其民主性又体现在何处呢?精英主义代表模式的民主要素,在于公民有权控制统治者。精英的统治来自于人民的明确同意,而不是由“自封的上等人”强加于人民。[21]  统治阶层的精英要在彼此间展开竞争以争取人民的选票,才能获得政治权力。在这种民主模式下,公民控制立法机关,或者控制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以保护自己免受公权力侵犯,因此这种民主又被称作保护型民主。[22]  “即使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胜任治理的工作、政策的选择和权威的运用,但至少他们有能力评判,还可以批评精英所做的一切。如果承认这一点,被选出来的少数就必须对普遍多数负责,那些被界定为不那么聪明的也不那么有价值的人也可以控制他们的精英。”[23]
控权型民主,或称保护型民主的要义不在于社会各阶层都参与政治过程,而在于“被统治者通过在定期和竞争性选举中投票来行使其同意权,以此保证统治者负起责任。”[24]  与古典民主理论不同,控权型民主把选民“选举做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第一位目标。[25]  竞争性精英主义的代表人物韦伯和熊彼特都认为“民主充其量不过是选择决策者并制约其过分行为的手段”。[26] 熊彼特把选民选举政治决策者的过程视为辨别民主政府和非民主政府的标准,他提出“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27] 这一标准的设立影响深远,“选举是民主的本质”、“选举是民主政体的核心特质”成为西方学术界界定民主概念的主流标尺。[28] 熊彼特的理论强调精英间的竞争。因为“竞争的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追随者有权更换领导人,因此,民主政体比其他政体形式减少了统治绝对性。[29]
(三)代表凭个人的学识、经验、良知履行代表职责,而不受选民意志的约束,持独立代表说。
代议制民主的一个困境就是“如何将民众的偏好与专家的判断结合起来”。[30]  精英主义代表理论坚持“代表独立说”,该说认为,既然代表本身就是比普通选民更加有智慧的,代表履职时就应享有更大的自由,依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而不是一切都严格遵照选民的旨意。密尔在论述代议制政府的原理时写道:
“如果目的是要选出在任何智识方面高于普通选民的代表,就应期待代表有时在意见上和选民的多数有所不同,而且他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选民坚持以绝对符合他的意见作为代表保持其席位的条件,他们这样做是不明智的。”[31]
另一位民主理论大师熊彼特也表现出对普通民众执政能力的不信任。他提出,古典民主有这样的假设,即“‘人民’对每一个问题持有明确而合理的主张,在民主政体中,人民以挑选能保证他们意见得以贯彻的‘代表’来实现这个主张。” 熊彼特反对这一假设,他观察到“公民意志”的不统一性、不明确性、非理性、狭隘自私、容易被歪曲等等,所以他认为让代表机构完全如实地表达和执行选民的意志是建基于一个不成立的理论前提的。[32]  熊彼特指出,投票人“必须理解,一旦他们选出一个人,政治行动是这个人的事情,不是他们的事情。这意味着他们必不可教导他应该怎么干”。[33] 不仅是欧美学者这样认为,日本宪法学家也写道,“代表全体国民从事于国家政治,而不是国民之一部分的代表。因而当其活动时,不受选举人指示的拘束,必须为增进全体国民的福利而自主地履行其职分。”[34]
精英主义代表理论推导出的“代表独立说”被广泛接受。如法国1958年宪法就规定,议员自主投票,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德国基本法第38条规定,议员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凭他们自己的良心行事。冰岛宪法第48条规定,议员只受其信念的约束,而不受其选民命令的约束。“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保证议员独立地、自由地以国家利益为准则,按自己的智力判断无所顾及地发言和投票。”[35]
 
二、多元主义模式的代表理论
多元主义是一种信念,这种信念认为制度和社会应该具有并且本来就具有多样性。[36]  不同阶级、集团、群体抑或个体之间的冲突,乃“民主的生命力所在”。[37] 代议机关活动过程的主线,就是“调和利益冲突,解决各种矛盾,正确处理好国家整体利益和议员或代表的局部利益间的关系”[38]  与精英主义模式的代表理论相对应,多元主义模式的代表理论也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公民在参政资格上一律平等,都得以进入代议机关,因此代议机关由社会各阶层的代表组成,代表组成要完全符合并对应社会阶层的组成。
多元主义代议民主是对古典民主“全民参与”精神的一种承继。[39]  约翰·杜威(Dewey)认为,民主的要旨是所有受制于社会管理体制的人都必须参与制定和管理这些社会体制。在现代社会所有公民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过程是不可企及的,那么,退而求其次,来自社会各阶层的公民起码可以参与到挑选自己代言人的过程中。正如卡尔·科恩(Cohen)所提出的,代表制的设置目的就是在直接民主不可能的情况下,仍能实现公民的普遍参与。“代表制的程度即代表制接近直接民主的程度。”[40] 代表制程度的上限就是人人均是代表。
多元主义民主假定各阶层、每个人在参与政治的权利上是平等的,主张社会中存在的差异不应该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卢梭认为,自由和平等是密不可分的,组建国家的社会契约在公民之间建立起政治上的平等,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基于公民在参政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即使社会各阶层有智识与道德的差距,立法机关在选举代表时,仍当一视同仁,赋予社会各阶层同等的机会。因此代议机关是全民的,是包括社会的全体阶层的。中世纪后期宗教权威人士如热尔松就指出,世俗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属于“全体公民的代表机构”。[41]  在讨论美国众议院的被选举人资格时,联邦党人这样宣告:“联邦政府这一部分的大门是对各种有功劳的人开放对,不论是本国人或者是入籍的,不论老少贫富,不论任何特殊职业或宗教信仰。”[42]“不论贫富、有无知识、出身名门或出身微贱全部一视同仁┅┅财富、门第、宗教信仰或职业都不得限制人民的判断或者使人民的愿望受到挫折。”[43]
在多元主义代表模式下,议会结构组成要反映社会的不同群体及其多样化的利益。潘恩(Paine)指出,代议制与民主制的结合,就是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的政府体制。[44]  边沁(Bentham)指出,“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合。”[45] 柏林也倡导“明确的多元的民主制”,这样的民主制“承认各集团和各个人的要求和权利”。[46]  这种多元也就是罗伯特达尔所指的政体的“包容性”,即公民参与的程度。[47]  达尔尖锐地指出,任何阶层或个体如果被排除在公民的范围以外,他们的利益就会被忽视或损害。[48] 在他所总结的衡量民主过程的五项标准中,全体成年常住居民的都享有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是民主定义的基石。[49] 皮特金(H.F.Pitkin)的镜子理论就是多元主义民主模式在代表结构上的典型应用。皮特金将“代表”这一概念分为象征(standing for)与行动(acting for)两个纬度,其中,象征纬度下又分为符号代表(symbolic representation)与相似代表(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50] 在解释“相似代表”时,皮特金提出了镜子理论,即立法机关是一面镜子(mirror),精准地反映(accurate reflection)社会中多样化的利益(the variety of interests in society), 和全体选民的意见(opinion of the entire electorate)。[51]  据此,有学者曾批评英国的上议院为最差的代议机关,因为它没有工人阶层、小店主、职员、教师等一般的社会阶级。[52]
 
(二)公民通过选举等政治参与形式获得自我发展,是一种发展型民主。
多元主义代表模式对应的是发展型民主理论。如果说保护型民主关注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则发展型民主更关心公民个人道德和社会性的发展。与精英主义模式不同,发展型民主强调的不是统治的效果,而是公民参与政治过程对公民本身产生的积极效应。民主政治被视作促进公民道德和能力发展的主要机制。发展型民主认为民主本身是一种善,是人类实现自由和自主的手段。只有公民参与决定共同体的生活,他们才是“自由”的。“一种民主的文化几乎必定要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53] 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可以提高理解力和判断力,达到个人的更高层次的发展。“参与政治生活——投票、介入地方行政和陪审——可以引起对政治的直接兴趣,并因而奠定有学识和成长中之男性或女性公民的基础”。[54]“简言之,民主是一种有教育意义的体验。”[55] 参与不仅是保护性的,也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56] 有实证研究表明,政治参与有助于强化个体公民的自尊。[57]  因为关注政治参与本身为公民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发展型民主模式乐意吸纳所有阶层的公民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并提倡在尽可能低的层次行使政治权力,提升立法机关、政党等政治机构的开放性。  
 
(三)代表的履职行为应严格遵照选民的意志,持强制委托说。
      多元主义的代表理论关注的不是让智慧超群者担任议员带领引导众民,而是侧重于在议会中反映社会的组成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在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约翰亚当斯这样表达他对代议机关的期许:它应该是对人民全体的精准肖像,它的想法、感觉、推理、行动都应该和人民一样;代议机关的价值所在就是它与人民的相似性(likeness)。[58]  议员必须在议会中反映其所代表选区的选民的特定利益。当选民认为代表在议会中的言行与选民的意见不符时,选民就可以罢免撤换代表。因此,这种代表理论被称为强制委托说。
 
精英主义民主观和多元主义民主观的思想源头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出场不分先后。而西方代议制的历史事实,却是从精英主义模式的代表制演进到多元主义模式的代表制。在财产限制方面,“议会之母”英国曾对选民资格和议员候选人资格都做出过财产上的限制。美国各州选举法最初也普遍规定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的白人男性公民才有选举权,于是在有的州只有10%左右的成年男子才享有选举权。直到美国内战前,也只有40%以上的成年人才有选举权。直到19世纪30年代,美国多数州才取消了选民资格的财产规定。在能力限制方面,美国南方各州一度以文化测试的方式阻碍黑人行使选举权。在性别限制方面,直到1918年英国才实行普选,妇女才有选举权。法国在1944年才承认妇女的选举权。无怪乎,有学者感慨, 政府对社会的开放和吸纳,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晚近的现象,“政治参与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59]
 
三、中国人大代表结构比例的设置:精英主义抑或多元主义?
从理论渊源上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权组织形式,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代表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建立的。[60]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和选举制度进行过大量的批判,他们的批判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对议会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设定财产资格,排斥工人阶级和农民,使得资产阶级独占议会选举,议员名义上是选出的,实际上是贵族和资产阶级指定的利益代理人。[61]  马克思推崇巴黎公社,“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62] 并且普选权被马克思恩格斯看作是无产阶级的争取权益的武器。[63] 列宁也强调共和制下的人民代表会议,要由全民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建立。[64] 马克思持发展型民主观,重视人全面自由的发展,提出追求普选权和政治平等的运动是对人的解放 。[65] 马克思强调代表对选民的负责,提出“脱离被代表人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66]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时的主要论据,就是议员当选后就与人民脱离了。 马克思列宁都强调代表的“公仆”性质,代表应听命于选民,服从选民意志。[67] 从以上论述可见,马列经典作家是支持多元主义代表观的。这一立场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议员主要来自占人口少数的有产阶级中不同利益集团、利益阶层;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则来自 占人口总数98%以上的社会各阶级、各阶层”。[68]  
从制度安排上看: 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9]1979年《选举法》和现行《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而且我国坚持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没有对被选举权设置比选举权更严格的资格条件,而是将二者当作同等的概念应用。[70]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颁布的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手册也强调代表构成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要确保工人、农民、妇女、党外人士、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比例。[71] 此外,学者倾向于认为我国人大实行的是强制委托制。[72]  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综上,从制度设计来看,我国的代表制也符合多元主义模式的特征。
从运作实践上看:议会是由选举产生的,选举的结果就是议会的结构组成。无论是精英主义的代表理论还是多元主义的代表理论,都只能通过选举过程来影响议会的结构组成。西方是通过立法限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来影响议会构成;中国影响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的主要因素则是代表候选人的结构比例。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产生有组织提名候选人和选民推荐候选人两种途径,组织提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占主导地位。故而,组织提名候选人的人员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选的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全国至地方的选举工作机构也是在这个环节试图对人大代表结构组成发挥一定程度的导向作用,下文会对此举例说明。
从理论渊源和法律制度的角度可以清晰简单地推论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符合多元主义代表模式,然而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分析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却没有那么容易得出结论。因为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前后人大机关的法理基础和法制框架变化不是很大,而中国社会阶层的变化却是剧烈复杂的。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结构的划分主要是“城乡两大社会群体和城市内部干部、知识分子和工人群体间的划分”。[73] 相应地,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也被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例如,杭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为:党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5.22%, 群众代表占28.07 %, 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占36.71%, 工人代表占 18.18%, 农民代表占 6.57%, 党政干部占 15.53%。[74]  这与当时的社会组成是大体相符的。[75]
人大代表结构组成的身份划分延续至改革开放后。一份2006年的人大选举工作手册显示人大代表名额分配表中代表结构的构成情况依然为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军人。(见图表1 )
图表1  人大代表名额分配表常用文例样[76]
 
  人口 代表名额 代表结构
总计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构成情况
      汉族 少数民族 中共党员 民主党派 群众 工人 农民 干部 知识分子 军人
                             
 
然而这种传统的代表身份划分格式已经不能反映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社会形态。改革给中国带来诸多变化,包括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新社会力量的出现。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新阶层界定为: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学术界也有许多学者探究中国社会阶层的演变,包括陆学艺、朱光磊、李强等。[77] 阶层的分化伴随着利益的分化,诉求的多元。人大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主要的利益表达机制,而传统的代表身份划分已无法反映当今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因此,人大理论与制度需要发展出更切合社会现实的代表身份构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的观察,当下的人大代表结构比例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即受教育水平)、代表身份构成、代表行业分类(代表界别)。[78]  在地方人大选举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就在 “工、农、知、干、军” 的代表身份构成之下又划分了代表行业界别。(见表2)
图表2      X市代表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方案[79]
  代表类别
代表身份构成 工人和其他劳动者 知识分子 干部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
爱国人士
解放军
代表行业界别
 

 
 

 

务业
农林渔业 社团协会



高新技术 现代物流
 
 
文化产业
 
 

 
 

 
 

 
 
 

法法


 
区级领导 国有企业
 
 
 
 
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们平时所议论的人大代表的“三多三少”、“两多两少”主要是针对代表身份的差别。对代议机关中党政干部多、企业主、经理多的批评,其实就是多元主义立场对精英主义立场的批评。[80]  这一批评不难找到现实数据的支持。一、党政干部代表多:在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中,来自国家机关的代表分别占代表总数的46.32%,48.02%、42.75%[81],;二、企业主、经理人员代表多:根据第八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受访企业主的51.1% 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82]  2013年两会召开期间,社会舆论,媒体再次审视和批评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失重的现象。据报道,2013年两会代表中83人身价超10亿美元,83名最富有的两会代表的平均身价达到33.5亿美元,而中国城市工薪阶层的平均年薪不到7000美元。[83] 
前文指出,我国代表制的理论符合“多元主义代表模式”,也就是说,代表的结构比例,理论上讲,应该像“镜子”一样反射出社会的实际结构比例。“三多三少”意味着代表结构比例与社会的实际结构组成相差甚远。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2003年在六个省份的调查,国家机关代表比例比就业比例高出36.25个百分点,即六省份国家机关从业人数占总人口的1.46%, 而来自国家机关的代表则占代表总数的37.71%。 [84] 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的社会结构见图表3,同时期深圳市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见图表4。如图3、图4所示,占深圳市人口少数的社会管理者(党政干部)阶层、私营企业主、经理人员阶层,占据了深圳市人大的绝大多数代表名额,而占社会组成绝大多数的工人,则在人大代表组成中不占份额。
 
图表3 深圳市社会阶层组成[85]
 
 
 
图表4  深圳市人大代表结构组成


 
为什么人大制度的运作实践会偏离人大理论的最初设置?一方面,新社会阶层,尤其是私营企业主阶层有强烈的参政欲望。第七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 28.8%的私营企业主认为参与政治,“争取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最迫切的事。[86]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新的社会阶层在经济上自主掌握了资源和影响力,自然期望进一步提升政治地位参与政策制定。[87] 另一方面,执政者也希望吸纳新兴社会力量,尤其是非公经济从业者进入体制,引导其有序参政。“改革要想获得成功,几乎总是必须改变政治参与”[88]  “三个代表”理论的提出,“七一讲话”开放新社会阶层入党,都是这种政治吸纳的反映。[89]   如前所述,地方选举工作机构通过组织提名代表候选人的环节对人大代表结构组成发挥导向作用。地方领导就在组织提名代表候选人的环节体现其对新社会阶层,尤其是私营企业家阶层的重视。例如,在2010年X市的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会议上,市委领导指出 “要根据我市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既要把高新科技、现代服务业、金融、文化四大支柱产业和其他龙头企业的代表人物提名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也要注重把新兴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中的杰出人物推选出来,还要重视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一线工作者等方面代表的推选。”[90] 在这样的选举基调下,2010年X市的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是,非公经济企业主、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占代表总体的32%, 党政领导干部占30%, 国企高管占12%。虽然党政官员参与或旁听代议机关的会议是有其必要性的,“政治家可以在议会中通过观察各种意见所反映的力量对比关系来找到制定政策的正确依据。”[91]  但代议机关中党政官员过多的弊端是,不利于人大行使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党政官员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积极性也堪忧。[92]  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也是必要的,有利于吸纳新兴社会力量,但企业家代表过多,工农代表过少,不仅无法体现我国“工农联盟”的政权基础,代议机关就不成其为社会各阶层反映其利益、诉求的平台。有政治学者指出,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人、农民群体较难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来地保障其权益。[93]
回应社会舆论对人大代表结构比例失衡的批评,召开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2012年3月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限度、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归侨代表的名额、解放军代表的名额,并写明: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代表结构优化的内容,可以看作高层决策者对人大代表结构比例失衡的一种纠偏,也可视为人大制度的运作实践向“多元主义”代表理论的回归。这一举措初见成效。据报道,在十二届全国人大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和农民的比例从8%上升到13%,农民工代表从去年3位上升到今年的30位左右。[94]
 
结语
在代议民主制的代表理论中存在精英主义模式与多元主义模式的分野。精英主义代表模式认为公民的参政资格取决于其身份、能力,而多元主义代表模式认为公民在参政机会上一律平等;精英主义模式认为代议机关由公民中的优秀者、精英阶层组成,而多元主义模式认为代议机关的组成应忠实反映、对应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构成;精英主义模式强调民众对执政者的控制,提倡代议民主的控权效能,多元主义模式强调政治参与对民众的教育功能,提倡民主对人自身的发展的意义;精英主义模式坚持独立代表说,认为代表履职凭籍其自身的判断,而多元主义模式坚持强制委托论,认为代表的行动应严格遵照选民的意志。
从理论渊源和制度设置上来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符合多元主义代表模式的特征。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分层的加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结构比例出现了对新社会阶层的倾斜。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这是对人大制度实际运作的一种纠偏,也是理论上向多元主义代表模式的回归。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既要吸纳新兴社会力量,也要兼顾传统的民众基础,达到社会各阶层在代表权上的平衡。


[①]  基金项目:第52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费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孙莹,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广州510275)
 
[②] 《美国百科全书》第2卷,第387页,转引自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页。
[③]  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第15页。
[④] [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等译:《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128—129,133—134 页。
[⑤] [古希腊]柏拉图著,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法律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94 页。
[⑥]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06页。
[⑦] 王绍光:《民主四讲》,第21-22页。
[⑧]  [古希腊] 修昔底德著,谢德风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0页。
[⑨]  [英] 戴维·赫尔德著,李少军、尚新建等译:《民主的模式》,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第27-78页。
[⑩]  [英] 拉尔夫·密利本德著,博铨、 向东译:《英国资本主义民主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页。
[11]   王绍光,《民主四讲》,第40-41页。
[12]  [英] J.S.密尔著,汪暄译:《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8页。
[13]  [美] 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22页。
[14]  在民主政治理论中坚持精英主义论调的西方学者还有贡普洛维奇、拉斯维尔、萨托利、巴特摩尔、凯勒、康浩瑟、佩里、帕特南等人。见吕亚力著:《政治学方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
[15]  [美] 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著,汪晓寿等译:《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1页。
[16]  [美] 查尔斯·E· 林布隆著,朱国斌译:《政策制定过程》,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71-72页。
[17] [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29-130页。
[18]  孙文著:《民权主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1924 年,第20—21,21 页。
[19] 孙文著:《民权主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1924 年,第21 页。
[20] 毛泽东:《驳“舆论一律”》( 1955 年5 月24 日) ,《毛泽东选集》第5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年4 月第1 版,第157—158 页。
[21]  [美] 罗伯特·达尔著,李伯光等译:《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2页。
[22]  [英] 安德鲁·海伍德著,张立鹏译:《政治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0-91页。
[23]  [美] 莱斯利·里普森著,刘晓等译:《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73页。
[24]   [英] 安德鲁·海伍德著,张立鹏译:《政治学》,第91页。
[25]  [美] 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第395页。
[26]  对韦伯与熊彼特在竞争性精英主义立场上的共同点,见[英] 戴维·赫尔德著,李少军、尚新建等译:《民主的模式》,第175页。
[27]   [美] 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第415页。
 
 
[28]  [美] 塞缪尔·杭廷顿著,刘军宁译:《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英] 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著,张小劲等译:《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页。
[29]  [美] 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第410页。
[30]  [英] 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著,张小劲等译:《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第29页。
[31]  [英] J.S.密尔著,汪暄译:《代议制政府》,第174页。
[32]   [美] 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第370-394页。
[33]   [美] 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第428页。
[34]  [日] 三浦 隆著, 李力、白云海译:《实践宪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1页。
[35]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88页。
[36]  [英]帕特里克·邓利维、布伦登·奥利里著,欧阳景根等译:《国家理论:自由民主的政治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页。
[37]  [加]弗兰克·坎宁安著,谈火生等译:《民主理论导论》,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96页。
[38]  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第16-17页。
[39]  尽管如前文所说,雅典的直接民主制也仅仅是成年雅典男性公民的全民参与。
[40]  [美] 卡尔·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民主概论》 ,香港: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85页。
[41]  [英] 昆廷·斯金纳著,段胜武等译:《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第389页。
[42]  [美]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 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9页。
[43]  [美]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 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第290-291页。尽管有如此的宣示,成年人的妇女与奴隶在当时依然是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
[44]  [美] 托马斯·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46页。
[45]  [英]  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8页。
[46]  [伊朗] 拉明·贾汉贝格鲁著,杨祯钦译:《柏林谈话录》,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132页。
[47]  [美] 罗伯特·达尔著,谭君久、刘惠荣译:《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5页。
[48]  [美] 罗伯特·达尔著,李伯光等译:《论民主》,第60页。
[49]  五项标准是: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和成年人的公民资格,见[美] 罗伯特·达尔著,李伯光等译:《论民主》,第43页。
[50]   有中国学者根据皮特金对代表概念的分类制作图表,见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一个比较视野下的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17页。
[51]  Hanna Fenichel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 Press, c1967, p.61.
[52]  Hanna Fenichel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61.
[53]  [美] 罗伯特·达尔著,李伯光等译:《论民主》,第58页。
[54]  [英] 戴维·赫尔德著,李少军、尚新建等译:《民主的模式》,第106页。
[55]   [英] 安德鲁·海伍德著,张立鹏译:《政治学》,第93页。
[56]  [美]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页。
[57]  [美] 安东尼·奥罗姆著,张华青等译:《政治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91-292页。
[58] John Adams on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see Hanna Fenichel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 60-61.
[59]  [美] 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著,汪晓寿等译:《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1页。
[60]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页。
[6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7 年,第648 页;第10 卷( 1962 年) ,第53 页;第13 卷( 1962 年),第238 页。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 卷( 1963 年) ,第646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 卷( 1963 年) ,第304 页。
[64]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9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年,第263 页。
[65]   [英] 戴维·赫尔德著,李少军、尚新建等译:《民主的模式》,第142页。
[6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5页。
[67]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189页。
[68]  周叶中: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第16页。
[69]  当然当时也有限制性条件,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精神病患者等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0]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区别的讨论,见 韩大元,周望舒:《试论被选举权享有者的资格限制》,《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第11-14页。
[7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5-6页。
[72]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190-191页。
[73]  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0页。
[74]  《杭州市人大志》编纂委员会编:《杭州市人大志》,杭州:浙江摄影出版社,2002年,第 54页。
[75]  以工农为主体的代表结构也并非没有受过质疑,工农代表的议政能力是争议焦点。见 Kevin J. O’brien and Liangjiang Li: Chinese Political Reform and The Question of “Deputy Quality”, China Information, Vol. VIII, No. 3, (Winter 1993-1994).
[76]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编:《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内部资料,2006年,第161页。
[77]  例如,陆学艺将当代中国的社会划分为十个社会阶层,包括: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见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78]  胡健、邓飞:《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的统一》,《人民政坛》2006年第9期,第7-8页。
[79]  X市是东部沿海一个副部级城市。资料来源:作者访问X市人大工作人员,2011年。
[80]  所谓“三多三少”即党员代表多,非党员代表少;干部代表多,群众代表少;企业老总代表多;普通职工代表少。“两多两少”即 个私业主多、社会弱势群体少; 经营管理者多、普通职工少。
[81]  史卫民、郭巍青、刘智著:《中国选举进展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55页。
[82] “第八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325/22532751378.shtml >,2009年03月25日。
[83]  “两会代表83人身价超10亿美元 美众参议院无人达此标准” <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2013lianghui/20130308/7748760.shtml>,2013年3月8日。
[84]  史卫民、郭巍青、刘智著:《中国选举进展报告》,第 351页。
[85]  数据来源:汪开国主编:《深圳九大阶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67-88页。
[86]  吴德星:《积极引导新阶层的政治参与》,《学习时报》,2007 年11 月5 日,第005 版。
[87]  Samuel P. Huntington, “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One-Party Systems”, in Samuel P. Huntington and Clement H. Moore (eds.) Authoritarian politics in modern society : the dynamics of established one-party systems,( New York : Basic Books, 1970), p. 20.
[88]  [美] 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著,汪晓寿等译:《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第3页。
[89]  有关中国新社会阶层参政的西方文献,见Elizabeth J. Perry, “Studying Chinese Politics: Farewell to Revolution?” The China Journal No. 57, Jan., 2007. pp.1-22;Bruce J. Dickson, “Cooptation and Corporatism inChina: The Logic of Party Adaptatio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 115, No. 4, Winter, 2000. pp.  517-540, “Integrating Wealth and Power inChina: The Communist Party's Embrace of the Private Sector”, The China Quarterly (2007), Volume 192, p., 827-854; Allies of the State:China's 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democratic change,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57-60. And Minxin Pei,China’s Trapped Transition,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etc.
[90]  资料来源:作者采访X市人大工作人员,2011年。
[91]  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第14页。
[92]   杨云彪:《从议案建议透视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人大研究》2006 年第11 期,第7-9页。
[93]  黄冬娅:《组织化利益表达:理论假设与经验争论》,《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178页。
[94] 《不高兴的中产阶级对中国是个挑战》,《华尔街日报》( 中文版) ,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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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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