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家住陕西西安的女子龙某,在街头意外被狗咬伤,据称那是条长约60公分的狗,类似于哈巴狗,没人牵。
被咬后龙某立即去打了狂犬疫苗,后又按医嘱连续打了3针。然而当龙某要去打第5针,也就是最后一针之前,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的死亡原因一栏,清楚的写着:狂犬病,呼吸衰竭。
注射了狂犬疫苗,为何会死亡?
西安市中心医院表示,导致龙某死亡的原因可能包括:
1、咬伤患者的犬体内狂犬病病毒含量高,致病性强,可能在注射狂犬病疫苗之前病毒已经顺神经开始蔓延,导致呼吸衰竭。
2、按照处置规范,注射狂犬病疫苗完毕后,机体才能产生完整的免疫。注射期间,是机体产生狂犬病抗体的一个过程。所以,完整、按期、按时接种是必须的。但即使完整接种狂犬病疫苗,仍存在狂犬病病毒感染的可能性。
3、一些患者免疫迟缓、剧烈活动、过度疲劳、情绪不稳,同时使用某些其他药物时,也有可能影响起对狂犬病病毒的抵抗能力。
西安市区早就实施“限狗令”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中明确规定,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实行电子标识跟踪监管。
此外,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取得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或年检。犬只狂犬病免疫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每天上百人被狗咬伤
狗患背景下出台“限狗令”
毋庸置疑,狗患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不说电梯内被庞然大狗吓个不轻,路上散步踩上“狗屎运”,晚上邻家狗吠惊睡眠,最可恨的是如果狗不打疫苗,被狗咬伤可能感染狂犬病菌,有些狂犬病菌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可达十几年,如发病很难根治,极可能导致死亡。
养狗的数字是惊人的,狗咬人的数字更是惊人。据了解,青岛市平均每年有近4万人次被猫狗等宠物咬伤抓伤而接种疫苗,平均每天上百人因此跑到医院“疗伤”。哈尔滨疾控中心统计,该市每天有100人被狗咬伤。全年整个扬州市被狗咬伤的至少6万多人,每年都有狂犬病发生。
“狗患”背景下,《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出台,然而实施情况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管理狗粪只能靠道德约束,对于限制养犬数量的规定,存在取证难成本高的问题,另外,对举报的处理和证据的认定,易由邻里纠纷转化为行政争议,不具备执行性……
“限狗令”不敌民间爱狗人士的“拦截战”
实施起来步履维艰
记者了解到,国内不少城市的“限狗令”在民间抗争的强大压力下,没有付诸实施或大打折扣,限制、宰杀大型狗的行动早已被民间“战火”消灭在萌芽状态,政府执法部门对违规犬只的打击经常出现互相推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多数“限狗令”以“雷声大雨点小”收场。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吴立志:人类对狗的感情是几千年来形成的,已经根深蒂固。在远古时期,狗就被人类驯化,作为人类的亲密伙伴曾经陪着人类度过了漫长的历史。忠贞不渝是狗的重要习性,特别是老人和单身人士是养狗大军,他们养狗既可以缓解精神上的寂寞,也能增加不少安全感。另外,有人把豢养一条名贵的狗看作是身份的象征,还有人把养狗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同时,协助警察破案,汶川大地震时搜救犬救人的故事,狗的这种通过独一无二的嗅觉功能来造福人类的壮举,也每每令人们怀念,不忍限之屠之。”吴立志说。
除了个别城市极端的打狗运动外,大部分城市在处理狗患问题上的地方立法都是相当软弱的,缺乏力度,一些法律空白也是造成狗患难绝的重要原因,因狗患造成的很多纠纷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状况。一些城市“限购令”似一纸空文被狗主人忽视,主要是由于执法不力,不能令行禁止,使很多犬主人产生侥幸心理。
据了解,对犬只的日常监管,主要涉及公安、畜牧、城管、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属于“多龙治水”权力分散,客观上给监管工作拖了后腿。多部门的联合专项行动有一时之效,但无法保证长期持续的监管到位。
“限狗令”到底该怎么限?
“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只有‘禁止将大型犬种蓄作宠物’和‘保护特定用途犬只福利’的规定,没有‘灭绝大型犬种’的规定。既然狗的存在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有其存在的道理,政府部门就更应该在管理上下功夫,减少并消除犬患。既然狗主人爱犬如子,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对爱犬的教育、驯服、管理方面多下功夫。”吴立志提出自己的看法。
吴立志建议,限狗令要在多头执法、联合执法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强有力的牵头执法单位。然后,市政府对执法部门和协助执法部门的配套考核、激励机制要跟上,要让执法部门和协助执法部门感觉限狗行动是城市治理公共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个幼童用石头打碎了邻居家的玻璃窗,邻居能怪这个幼童吗?狗是动物,不懂事,不应该承担责任。‘狗主’理应承担狗扰民、咬人的责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师李湛认为,城市“限狗令”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狗主人身上下功夫,要限制狗主人的行为,要让狗主人承担必要的经济甚至治安、刑事责任,让其为自己的任性养狗行为付出代价,杜绝“限狗令”跑偏。
李湛认为,各地限狗打狗行动一般都是“运动式”的,或为了城市卫生、市容需要大搞各种专项行动,这实际上是对日常常态化执法、治理狗患的一种底气不足的体现。在这种时冷时热的“打狗运动”中,狗主人才得以乘虚而入致使养狗大军渐成气候,日益庞大。他说,城市需要合理的犬类管理条例来保护市民和犬类,而不是“一刀切”的铁腕政策。“各城市治理狗患的地方立法应该与其他地方法规一样严谨、慎重、超前,不然,治理狗患还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同时,当地政府还要探讨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奖惩机制,以杜绝‘九龙治海难治海’的弊病。”李湛认为。
文章来源:根据各媒体及原创文章编辑整理
编 辑:陈 静 杨 松 张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