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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县医院食堂被拘真不怪执法人员丧心病狂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 感悟生活    点击:

文/感悟生活

 

 

  一名河北省涉县网民,因发布“涉县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的帖子,被涉县公安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拘。在引发舆论关注后,河北邯郸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邯郸公安网络发言人8月19日通报,对“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一事,邯郸市公安局高度关注,市局法制部门已责令涉县公安局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核。

 

  网民仅仅因为吐槽县医院食堂饭菜质差价贵量少,就被行政拘留,很多人认为涉县公安部门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在我看来,事情可没有那么简单,千万别冤枉了这起案件和许多类似案件的执法人员。

 

  应该看到,涉县公安局对造谣、传谣者的处罚,他们的执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制造与散布恐怖信息罪等若干个罪名。

 

  在全国人大和“两高一部”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之后,在网上散布谣言,在网络上引发网民的关注,情节轻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拘;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追究网络造谣、传谣犯罪,制定了一个标准,有些规定是非常具体的,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大部分就非常模糊,如“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等等。

 

  至于网上造谣和传谣不够刑事处罚标准,如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据我所知,公安部门没有统一的标准。

 

  就在对这名网民进行处罚之前,邯郸涉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网上散布虚假消息的都要从重、从快处理。显然,涉县医院餐厅是否质差、价贵、量少,以及涉县人民医院是否为人民的医院,不是由这位发帖的网民说了算。前者应该由权威机关来认定,后者应该由党和政府说了算。无论如何,都轮不上这位网上发帖的网民说三道四,随意妄议。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抓捕了大量网上造谣、传谣的犯法、犯罪分子,大部分被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罚款、拘留的从轻处罚;也有不少人被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被判处刑罚,送进了大牢。这其中包括且不限于:恶意批评党和政府的;恶意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恶意损害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光辉形象的;恶毒攻击国家民族政策的;恶意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攻击一些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活动的;恶意聚众维权的等等(排名不分先后)。在被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恶意批评”、“恶意诽谤”的违法犯罪人员中,许多虽然其心可诛,但并非全是造谣、传谣。

 

  在今天这种严肃执法的大环境下,法律的规定又是如此模糊,特别是造谣、传谣到何种程度该行拘、该判刑,根本就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涉县公安局事先还专门下发了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公告,指望每个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都能准确地把握好处罚的标准,实在太过为难。因此,涉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位吐槽县医院食堂的网民没错,过几天其上级机关邯郸市公安局迫于舆论压力撤销这个决定也没错,都在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

 

  问题恰恰在于,不是所有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如果当事人不服或一般社会大众认为不妥,都能引发舆论的关注。因为没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必然陷入人人自危的地步。尤其是像我这样经常在网上发表些批评党和政府的言论,老喜欢说些所谓真话、实话的人,虽然自认是善意和建设性的,但整天就生活在恐惧之中。特别是最近一、二年来,我在网络平台的发文经常受到从永久封号到临时性被禁闭的各种处罚之后,更是惶惶不可终日,整天生活在恐惧之中。

 

 

  因此,对如何认定网上的言论为造谣、传谣,本人郑重建议“两高一部”尽快出台更细致的认定标准,并公诸于众。比如任何人未经组织批准擅自散布以下言论,在网络上传播累计获得5000个点击,或者在现实生活中被100个人听到,可按刑事判刑;不够判刑的,一律按治安处罚法行拘和罚款:

 

  1、不得批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及行政级别相当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没有明确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影响较大的非国有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名单,列入同样不得批评的范围。

 

  2、不得批评副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及其亲属,以及行政级别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对于社会名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名单,列入同样不得批评的保护范围。

 

  3、不得批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及处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台的正式文件,或者做出的决定。对于其他级别较低的基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影响较大的非国有单位所做的决定,只能由官方媒体提出批评,个人不得擅自批评。

 

  4、对历史问题,不得散布与现行历史教科书不一致的言论;对现实问题,不得散布与省级以上官方媒体宣传口径不一致的言论。

  5、不属于以上情况,但造谣和传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其实管用的法律并不需要写得多长,而是要写得具体、明确,让执法人员和社会大众都有章可循。像现在这样执法人员可随意抓人,读书人则惶惶不可终日,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又损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我相信,有我上面写的这短短五条,保证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再也听不到不和谐的杂音了。实际上,很多地方已经在这样做,只是没做全国统一的规定罢了。但是,即使按我上面的五条来执行,县医院还是够不上副处级以上单位享受的不得被批评的保护,因为县委、县政府才正处级(直辖市除外),县医院的主管部门县卫生局才正科级,县医院的食堂管什么级别,就更不好说了。因此,对这类谣言,除非引发诸如社会动乱、严重损失国家形象等严重后果按刑法来处罚,公安机关还是网开一面的好。

作者:感悟生活,来自微信公众号:shsp_999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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