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她“被结婚”5次告民政局胜诉,为什么还是不能领证?

发布时间:2020-08-24      来源: 公务员必读    点击:

 
 
“被结婚”5次的女子状告民政局胜诉
 
8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13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 河南驻马店“被结婚”五次女子尚某诉江苏如东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法院称,2019年12月10日,河南驻马店的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尚某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县民政局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
 
 
尚某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其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婚姻登记重大、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且尚女士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女士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持续侵害,尚某向如东民政局申请撤销,如东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立即前往如东向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经核实,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某并非2005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女子。而沈某某与持有原告尚某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女子在如东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该女不知去向。
 
 
 
 
 
 
5次“黑婚史”像抹不平的伤疤
 
 
 
“结了5次婚,我怎么自己都不知道?我不想背负5段婚姻,说起来就是黑历史,就像一块块抹不平的伤疤!”尚某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心中充塞的是无边的疑惑、委屈和愤怒。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反复确认,输入尚尚的身份证号,电脑系统自动关联出她与5名男子的结婚登记信息,分别是:2004年9月21日和山东的孟某伟;2004年11月2日和河北的杜某涛;2004年12月17日和河北的王某;2005年6月23日和安徽界首的尹某;2005年7月19日和江苏如东的沈某某。
 
 
 
而且这5次登记信息,全部集中于2004、2005年。令尚某哭笑不得的是,事实上那两年,她本人处于待业状态,一直在家,几乎没出过远门。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尚某的身份证从来没有丢失过,那5个男人别说一个也不认识,简直闻所未闻!
 
 
 
据南通开发区法院消息称,庭审结束后,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些年,“被结婚”“被就业”“被法人”的问题时而发生,而这些侵权行为又往往涉及最敏感的身份、财产等个人信息,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困扰。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责,该纠正的纠正,该恢复的恢复,主动减轻受害者的维权压力。
 
 
 
“当我得知自己已与5人登记结婚时,当场就蒙了。这件事情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现在法院终于帮我解决了问题!”身在河南的尚某通过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在线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法官致谢。此前,尚女士曾5次“被结婚”,导致自己真正要结婚时被民政部门拒之门外。
 
 
 
 
 
 
 
往民政局领证,惊喜却变成了惊吓
 
 
 
去年12月,尚某与男友恋爱修成正果,两人相携前往民政局领证。令她没想到的是,本该是一桩喜事,却生生变成了惊吓。
 
 
 
在婚姻登记处,尚某被告知,自己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先后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莫名其妙“被结婚”,而且还是5次。尚某意识到,自己的身份信息可能被盗用了。她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5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
 
 
 
对尚某的诉求,如东县民政局在答复中以该局没有撤销权限为由拒绝了尚某的申请。无奈之下,尚某来到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五婚”中的一起,即如东县民政局在2005年7月作出的尚某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如东向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法院了解到,15年前,沈某某的确与一名跟尚某同名的女子在如东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女子持有尚某身份信息相同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婚后,这名与沈某某结婚的女子不知去向。但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看过尚某的照片后一致确认,尚某与当年跟与沈某某结婚的女子并非同一人。
 
 
 
 
 
 
 
法院判决,民政部门删除错误“婚史”
 
 
 
考虑到尚尚某在河南且有孕在身,疫情防控期间不便来通参加庭审,当天,南通开发区法院依托支云庭审系统,远程连线,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婚姻登记有重大、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而且,尚某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其婚姻自主合法权益造成持续侵害。如东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近些年,‘被结婚’‘被就业’‘被法人’的问题时而发生,而这些侵权行为又往往涉及最敏感的身份、财产等个人信息,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困扰。”南通开发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志新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推动部门积极履责,该纠正的纠正、该恢复的恢复,主动减轻受害者的维权压力。
 
 
 
 
 
为什么会多次被结婚?
 
 
人们最先想到的是:骗婚!
 
 
 
一名职业骗子,冒用了她的身份信息,利用当时互联网技术不发达的登记流程,跨省份进行骗婚登记,然后拿到彩礼跑路。
 
 
 
由新闻可知,2019年12月10日,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
 
 
 
而二代身份证恰好是在2004年开始使用,10个月内结婚5次,恰好发生在2004—2005年,新老身份证更换的年代。
 
 
 
一代身份证上的人像是黑白的,而且画质相对粗糙。所以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不一定能识别出来。
 
 
 
且当时婚姻登记信息,全国也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信息联网,所以无法第一时间发现重婚登记。
 
 
 
当时这些信息识别方式的不完善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2000年开始国家为了预防重婚、骗婚这一类的婚姻违法行为,也一直都在推行婚姻登记全国联网。
 
 
 
推行到现在,应该只有部分地区没有联网了。
 
 
 
冒名顶替为何在结婚登记中发生?
 
 
 
在该判决中,事件的权责是十分清楚的。在尚某被人冒名顶替的事件中,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但案件中的几个要点,却暴露了几个值得斟酌损益的问题。
 
 
 
为何冒名顶替的违法行为能够如此轻易地在结婚登记中发生?
 
 
 
根据案件详情,登记结婚的男子也认为尚某和当年自己登记结婚的“妻子”长得并不一致,那么为何工作人员在比对证件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全国婚姻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照理说应该能够通过录入的居民婚姻信息登记来避免婚姻重复登记,为何起不到作用?
 
 
 
一个民政局犯了不需要本人去办理就“被结婚”的错误,可能是偶发事件,尚某被5次冒名顶替,5个民政局都出了疏漏,可见婚姻登记在身份信息盗用上存在着机制性的漏洞。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近两年来,因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骗取婚姻登记,导致“被结婚”“被重婚”,从而将婚姻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有十余起。
 
 
 
这都是亟待相关部门解决的“硬性”疏漏,不仅需要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共享和居民户籍信息整合共享,补上漏洞,也要加大对恶意盗用他人信息人员及婚姻登记机关不负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和精度。
 
 
 
此事件中,在多地婚姻登记出错的情况下,维权者的维权成本原本就高,如东县民政局拒绝改错,逼着被侵权者诉诸法院,制造了更大的维权成本,成为了“事难办”“错难改”的典型。而如东县民政局在此事中对于责任的推诿,观察其背后原因,不过是想要通过增设条件,用“无权处理”来规避责任风险,保住部门工作出错的“脸面”。
 
 
 
当前中央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要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时明确时限和责任主体。把部门的“怕担责”“要脸面”放在群众的利益之上,显然与“放管服”改革的初衷、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
 
 
 
作为服务部门,应当知错就改,服务至上,而非一错再错。说到底,“无权”不“无权”是相关部门说了算,但“要脸”不“要脸”还是应当给被服务的人民来评判。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