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8日,一段“河南驻马店55岁男子娶智力残障女孩为妻”的视频被传到网上,之后持续引发热议,当地官方也进行了调查、通报,为此河南省妇联还专门组织了研讨会。
鉴于这个事例牵涉到一个群体的权益是否被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以及这个事例引起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法学专家、法官、律师、社会学家和普通公众都有不同的观点,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很有必要对这个事例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探讨。
事件基本事实
根据“新京报”、“大河视点”、“楚天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报道以及官方的调查,我们可以勾勒出事件的大致轮廓:2021年2月27日,驻马店泌阳县一张姓村民家中举办婚礼,“新郎”和“新娘”并排坐在椅子上,女子一直哭泣,男子时不时拿着卫生纸替她擦拭泪水。有人怀疑:这名女子是不是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胁迫情形?有人疑问:智障女孩该不该结婚?政府疑惑:该不该给他们发结婚证?
自2021年3月1日查看到网络上传播的“智障女子被迫嫁给老头”视频后,泌阳县公安、民政、法院、妇联和当地政府组成了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官方通报称: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
智障女子姓名姚某瑞,汉族,出生年月2001年2月,籍贯河南省桐柏县。父亲姚某书,母亲安某红,都同意这桩婚事。该事系经媒人李某山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姚某瑞于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在父母的陪同下,出嫁到泌阳县高店镇村民张某照家中。
男方55岁,为人忠厚,按照当地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未发现有违法的情况。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不能给这对新人颁发结婚证,他们可以同居,如果生育孩子可以上户口。女方是二级智力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人,但是没有做过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女方不能说话,不能走路,不会自己吃饭,需要专人照护。但她能认识亲人,有一定的肢体表达能力,可以表达简单意愿,比如,不想让“丈夫”离开,就拉着他的衣服。街坊邻居对她的婚礼都认可。
法律相关规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女方已经20岁,是成年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女方实际无民事行为能力,虽未经法院宣告,依法也应由其父母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这一事件中,男女双方都达到了法定婚龄。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那么,父母的代理行为是不是干涉?男方举办婚礼是不是强迫?女方的哭泣行为是不是表达了“不愿意”?女方到底是无行为能力,还是限制行为能力?女方对结婚有没有正确认知?智障女能不能结婚?该不该结婚?对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因人而异,单在律师界就存在多种观点,集中在父母能不能做主出嫁智障女儿、男方能不能与智障女同居发生性关系以及政府该不该颁发结婚证三大方面,赞成的和反对的各说各的理。
本文所持观点
官方通报说,男女双方同居不违法,这是正确的。但是,官方又说,不能给他们颁发结婚证,感觉与“男女双方同居不违法”的结论相矛盾,结婚证不就是对达到结婚条件的合法同居的确认吗?
本文认为,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疏漏造成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示智障类残疾人的婚姻权益如何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事件中不存在上述情形。
旧的《婚姻法》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经被废除,智障不是结婚的法律障碍,更何况智障还分为先天和后天。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权利,应该包括残疾人结婚和离婚以及性生活的权利。
关于父母能否“包办”婚姻,就本事件来说,牵涉到成年人监护制度和代理制度的规定,我们的相关制度不完善。
女方不能正确表达或者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理人)可以为了其利益代为表达。那么,怎么判断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智障人士的利益呢?应该采用一般人标准和公序良俗标准,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一般人认为可以,就推定为可以。
本事件中女方在婚礼现场的哭泣,不能认为是对结婚的拒绝,可以采信男方的解释,女孩哭是因为“认生”,这从媒体的报道也可以印证,女方对男方和男方的家庭都比较生疏,结婚当天是和男方第一次见面,双方没有进行“预热”,也可能是她第一次见到这么热闹的场面有些恐惧。这也说明她对结婚没有认知,对自己的处境却有所感知,也能表达一定的情感。
有人说,不能认知,就不能结婚。这种观点剥夺了智力残疾者的婚姻权益,也侵害了其监护人的监护权。先不说法理,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关于离婚的规定,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起诉离婚和进行离婚答辩,离婚和结婚都是婚姻权的内容,同样是无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区别对待的理由,只能认为法律没有明示智障人士结婚权是立法缺陷,又因为颁发结婚证是行政行为,这一立法缺陷传导到《婚姻登记条例》,使得婚姻登记机关处于尴尬境地。那么,应该修改法律、法规,或者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解决这个问题。
从正常的、便利的民间生活的角度出发,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和民事代理权应当包括代为决定同居、结婚和离婚。这个问题一旦解决了,另外两个争议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本事件中令人欣慰的是,当地官方认为同居不违法,那么只剩下发不发结婚证的问题了。法律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里的“自愿”是相对于智力正常人来说的,对于这个事件,女方的意愿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结婚登记所需要的对女方的行为要求都可以由父母代为行使,这是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代理的法律规定的。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在法定监护情形下的被代理内容,《民法典》只给出了一个原则,即第35条规定的“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该认为包括对人身权的处分。
根据法学原理,如果具体条文与总则的规定相冲突,要服从总则。也可以比照离婚代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婚姻登记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女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书,看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结婚有无认知,而无论哪种情况,都应该发证,只是区分代理还是亲为的问题。既然张先生和姚女士的同居没有违法,不颁发结婚证就是违法的。行政规定是为民事服务的,如果有冲突,应该修改行政规定。希望立法、司法和行政各方能够尽快完善制度,发出这张结婚证。
站在女方现实生活的角度考虑,有人不主张女方结婚,认为男方家庭条件不好,可能不如自己父母照顾得周到。张先生有八旬老父亲长年卧床,还要照顾女孩,将来可能还要照顾孩子,生活压力太大。
男方年龄55岁,男方不能照顾女方的时候怎么办?如果他们的孩子也是智障,更是雪上加霜。最好是一直由父母照顾,父母照顾不了的时候,再由政府照顾,政府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保障残障人士的基本生活和人身权益,让其家人不用担忧被照顾者晚年的生活。
但是,本文认为,父母认为女大当嫁,智障女儿也应该像正常女孩子一样享受家庭生活,也有做妻子做母亲的权利,并无不妥。本事件中男女双方以后的生活可能很艰难,也可能会好转,可能存在这样的情景:生育了健康的孩子,老父亲也过世了,孩子也长大了,两个人一起照顾女方。生活难以预测,何不充满希望?根据《楚天都市报》2021年3月4日的报道,女方父亲说,女儿是大约5岁时候生病致残的,对于生育孩子来说,这是个好消息。
站在女方父母的亲情角度和男方家庭生活负担的角度考虑,应该对女方残障的遗传性进行评估,看看遗传的可能性会有几成,然后由双方家庭进行充分协商和较为科学的生育决策。这里又牵涉到监护人变更的问题,有没有结婚证有重大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及子女、其他近亲属。本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仅仅是同居关系,那么女方的监护人仍然是她的父母,如果有了结婚证,女方的监护人就自然变更为她的配偶了。对于女方的生育意愿,应该由其监护人根据其利益代为表达。如此,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女方的生育权由其父母决定。
根据报道情况,双方家庭是谈到了要生育孩子的,如果女方父母不愿意残障遗传评估,采取听天由命的态度,官方也不能干涉,毕竟未来孩子的健康状况存在多种可能性,在没有明显违法和侵害残疾人利益的情况下,官方不能越过监护人干预太多,只能进行科学普及和行为引导,尽力帮助他们能够生活得更好一些。
关于性生活意愿表达问题,是否会牵涉到婚内强奸问题,表面看是一个难题,实际上用法学理论结合生活常识来分析,并不是特别复杂。性生活是婚姻的重要内涵,是推定双方自愿的行为,只要没有明显的、事后能够被证明的不自愿的行为和事实,比如分居、受伤等,就应该认为是正常。
对于本事件中的女方来说,只要没有被发现她的身体和生活明显异常,就应该认为她的婚姻生活、她的性生活是正常的,性权利是得到了尊重的。网友对她的关爱和担心可以理解,但是要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密切关注她的生活状况,她的监护人才是第一责任人。如果领了结婚证,她的监护人就是丈夫,而根据生活经验,最可能侵害她的人也是丈夫,那么,亲友和有关部门就要负责监督这个新的监护人,这又牵涉到监督监护人制度的完善。
有人指责女方父母出嫁女儿是在“甩锅”,本文认为这个事件中不是这样,但是不排除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站在父母养育负担沉重的角度,国家应该完善监护制度,给予父母喘息和退出的机会,毕竟父母作为与女儿平等的人,同样需要关爱。
女方父亲63岁,已经是老人了,也已经养育呵护她20年了,已经很累了。国外有“监护人辞职”制度,在监护人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辞职,由当事人商定或者政府指定继任监护人。这项制度我们可以借鉴。
鉴于智力障碍女性是弱势一方,对于这个特殊的家庭,除了女方父母经常的关切以外,基层妇联与村委会等机构也应采取各种保护措施,避免智力障碍女性受到同居侵害或者婚内侵害。
本事件中,女方父母考虑了两家的距离远近,考虑到了对女儿生活状况了解和帮助的便利性,也考察了男方的人品,官方也表示会给与关照,这都是比较好的态势。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关爱,女方生活会更好一些。也希望通过这个事件,能够推动智障群体婚姻相关权益的保障和实现。
(作者简介:祁雪瑞,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