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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一管乱作为的劳动仲裁机构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 律法致胜    点击: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不是司法机关,但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却行使着与司法机关同样的裁判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只有经过仲裁处理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设置劳动仲裁机构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便于劳动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构如能对受理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相关案件可能也不会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也会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但在实践中,部分劳动仲裁机构乱作为,甚至故意违背法律规定,增加当事人维权成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将本来可能不会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案件推向法院,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案例一:明明有管辖权而不受理
劳动纠纷有一个法定双重管辖的规定,实际工作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都有管辖权。比如说广州白云区一家企业,将员工派到长沙岳麓区工作,如果员工与企业发生纠纷,他可以选择在长沙岳麓区提起仲裁,也可以在广州白云区提起仲裁。这本来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便于纠纷解决的一种制度设计,但在实践中却成了一些仲裁机构互相推诿的借口。
前段时间代理的一个劳动纠纷案件,劳动者实际工作地在株洲某区,合同也有约定,单位所在地在衡阳某区,我们在株洲某区提起仲裁时,工作人员说这个他们不受理,让我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去,你跟他讲法律规定,他给你说他们的规定和做法,你能把他怎么样。幸好还给出了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我们拿着这个通知书直接向株洲某区法院起诉了。如果仲裁受理了,那这个案子有可能不会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本身金额不是很大,也不是很复杂。    
案例二:明明可以在一个案子中解决的问题却让当事人拆分成两个案子或者本应受理的仲裁请求而不受理
之前代理的一起案子当事人的诉求是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确认劳动关系,也就说一共有三项诉求,从法律上来说,这三项诉求完全可以在一起案子中解决。但这个仲裁机构很奇葩,工作人员说加班工资他们不管,让去找劳动监察;经济补偿金和确认劳动关系不能同时提,只能选一个,或者分开提。你问他理由和法律依据,说就是他们的规定和做法。这个经济补偿金和确认劳动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完全可以一次提,一次性解决。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如果不一次提,会产生很多问题,之前的一篇文章已探讨过这个问题。至于不受理加班工资,更是扯淡。
案例三:不受理也不给出具书面凭证
对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要么受理,要么不受理。如果不受理依据法律规定也要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去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落水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了死亡证明,我们主张是工亡,要认定工伤,在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就是不受理,理由是我们无法证明工作地点,其实死亡证明上已经写明了工作地点,我们也提供了其它证据,但就是不认可。更气人的是它不受理也不给你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案例四:仲裁程序不规范
仲裁程序的不规范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有关。劳动仲裁不像民事诉讼,有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规定。
劳动仲裁对代理人的身份要求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但对于代理人的身份没有明确要求。
在之前代理的一起仲裁案件中,对方公司倒是派了代理人参加庭审,仲裁员说代理人是公司老板的弟弟,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可能也不是公司员工,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明其身份的材料。我们对其身份提出了异议,但也没有什么用。在庭审中,这个老板的弟弟是一问三不知,在质证环节都不知道怎么说,仲裁员似乎还在那提醒“那就是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是吧”。这种人都能当代理人,仲裁的公正性如何保证呢?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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