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学堂
来源:法律学堂
2023年11月底,北京朝阳区一家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在网上引发热议。
相信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依据的,从法理上讲,超许可范围经营,该不该罚?依法律法规当然该罚。但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范围外多卖了个豆腐脑这种常规搭配,便遭“小错大惩”式处罚,于情于理显然都难逃争议。
前有安徽池州一餐饮店因售卖“拍黄瓜”凉菜被罚5000元,又有陕西榆林小店卖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近年来,类似的“小错大惩”式处罚已被多次纠偏。
这样的太多的“天价罚单”往往容易引发群众的燃点,让执法者受到普遍的谴责。
“天价罚单”也将执法扭曲,也让法律尊严扫地,更是将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抛之脑后,只剩下赤裸裸的“罚”。或许,这不能怪执法者。“罚款”很多时候是“执法”之需,而“执法”很多时候又建立在“罚款”之上。但是,诞生在执法权异化的土壤上,成长于经济利益浇灌中的“执罚经济”却常常导致乱罚款、乱收费等现象。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很多时候,“执法”偏离到“执罚”的轨道之上,以经济手段进行重罚,“罚”得你不敢违法。从经济学角度看,“罚款经济”是个“坏经济”,它让执法者“变坏”——执法者成为“钓鱼翁”;让执法“跑偏”——罚款成目的,执法成手段,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只有将“执法”、“罚款”从经济中剥离出来,才能更好地实现执法的要义和罚款的目的。包子铺卖豆腐脑,如果确实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相关部门完全可以进行提醒或是警告教育,大可不必上来就顶格处罚。
执法者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不该仅仅有简单的“罚与被罚”“管与被管”的关系。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小本生意,行政处罚也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否则会很容易让公众将之与“以罚代管”“罚款指标”甚至“罚款创收”等联系起来,进而令执法公信力受损,不可不令人警醒。
“轻微违法首错不罚”“轻微违法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早就成为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被明确下来。
但规定虽好,怎奈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总是让执法者首选执罚,于是“天价罚单”频出,“温情罚单”少有。
如果给包子铺卖豆腐脑个善意的提醒,或者督促其去修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者坚持“轻微违法首错不罚”“轻微违法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不是比现在的罚款15000元好不好?
我们的执法为何越来越少温情,而有的是越来越多的严酷,或许要反思才对。
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