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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群众反感的几个法律规定,危害非常大

发布时间:2023-04-20      来源: 血色文阁    点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发现大家对现行法律的很多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毕竟有些现行法律规定不太符合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也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为此,我们今天来深入盘点一下最让群众反感的几条法律规定,以及这种法律规定给社会价值观带来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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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律是对全体人民的一种强制性的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普世价值观,是引导社会价值观走向的主要因素;法律是一柄正义之剑,惩奸除恶,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是一把保护伞,遮风避雨,保障公民权益;法律是一座明亮的灯塔,引航指路,指引人生航向。可以说,正是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人们明白了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因此,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绝对的权威,但是法律的权威并不只是由于他的强制性,法律的权威更多是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那么法律一旦受到人们的质疑时,他的权威性和普世价值观就会大打折扣,不仅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公平公正的印象,也损害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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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多数法律的初衷都是好的,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法律针对的人群不同,相同的法律针对不同的人群,在适用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们前面举过几个例子,比如说成年人的法律有很多地方就不太适合儿童,也因此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常人的法律也不适合一些智障人士,因此才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基础上,为了积极适应全球化发展的趋势,积极主动的与国际接轨,法律的立法与制定开始逐渐偏向国际化(说白了就是西化),但是法律一旦制定实施,是面向全体国人的,由于我国贫富两极分化,国人所接受的教育程度和法治素养不同,因此普遍适用这种相对国际化的法律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就会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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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举一个例子来说:比如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合同逐渐盛行,对于西方法律来说,错用一个单词可能合同的意义就完全不一样。而这种观念也深刻的影响了我国的法律界人士,部分人士过于咬文嚼字,因此出现了借条、欠条,订金和定金之分,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这些区别根本就不符合实际,不符合中国人民传统的价值观念。我们说一下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按照律师的说法就是主要区别四个方面:一是性质不同;二是产生的原因不同;三是诉讼时效不同;四是法律效力不同。但是按照老百姓的想法,就是一点,说明你欠我钱的事实,这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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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个字还要分多种情况?简直太扯淡了。具体原因可以在判决过程中体现,没有必要用这个东西来为难老百姓,普通老百姓谁懂这个?这不就是摆明了欺负老百姓文化水平不高,不懂得咬文嚼字么?当然,订金和定金也同样是这个问题,所律师解释:一是定义不同。二是实质内容不同。三是退还资金不同。四是违约处理不同。我就纳闷了,这都是谁规定的?我敢说绝不是中国传统文化规定的,而是西方外来文化或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规定的,这些东西无非是想增加难度,让老百姓不懂,只有专业的人才懂,才能更好的体现他们的作用,获取他们不正当的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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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一个问题,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本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就因为个别人咬文嚼字的功夫,就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不但对传统的道德观念造成了打击,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非常不符合实际的。但是这样的结果对谁有利?很显然对一些法治素养不强的普通老百姓是绝对不利的,但是对一些有钱人,接受教育程度更高的人有利,而这样一来更容易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造成了社会不公,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社会矛盾。这只是一些文字方面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来谈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事实,这些事实的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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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说对社会价值观念造成的冲击,莫过于南京彭宇案。可以说这个案例的影响之深远,是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想到的,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本应是老太太来举证,但是法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让舆论哗然,这已经不仅是案件本身的问题了,而是涉及到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按照这种逻辑是非常可怕的,在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结果。这个案例的直接影响就是导致了传统道德观念的沦陷,社会价值观的转变,自此以后在扶老人时,哪个人心中不时时把这句话放在心里?在做好事的时候,也都因为当年的这句话而望而止步,所以说一个错误的司法导向,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他甚至比几十次,几百次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加严重。我记得有一个人说过,犯罪是污染了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导向则是污染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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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说对正当防卫规定带来的影响,莫过于山东于欢案。在一审现场,于欢曾向法官提过一个问题:“如你的母亲在你眼前受到侮辱,你会怎么做?”然而法官并没有认可于欢的这番说辞,法院认为于欢母子虽然受到了限制自由,侮辱等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做出威胁到其生命的举动,故正当防卫这一理由不成立,因此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随后于欢便因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官顶着巨大的压力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既要保证法律的理性,又要兼顾到人性的情理,二审法官经过深思熟虑也是改变了之前的想法,最终以防卫过当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这个结果无疑比之前好了太多,而于欢这次也没有再提出异议,服从了判决。相反,最后于欢刺死的那些人大多都因为涉黑被抓,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对于这样的坏人行为,我们可以反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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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在面对自己的亲人受辱或者自己的孩子受到霸凌时,第一时间都是想保护自己的亲人不受伤害,我也相信很多人第一时间绝对不是考虑行为是不是过当,这是人的本能反应,也是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但是一审法官过于苛求当事人的理性,从而忽略了人的本能反应,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而这个与我们平时生活的互殴其实也是有着相同的意义,不管原因,不管谁先动手统统定义为互殴,很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而出现了伤害的结果,一概定义为故意伤害,更是不合理的,我以前的文章讲解了几个案例,都能够深刻的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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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一旦出现这种判决,就会导致人性偏于懦弱,失去一个男人应有的血性,在面对危险时不敢挺身而出,而是首先“理智”的考虑会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也因此前些天网上出现一个男子的女友被醉汉当街侮辱,而男子不顾女友的呼救,一边拿出手机拍照,一边报警的奇葩情况。我们说这样的现象多了,中国大地上就会出现一大群绵羊似的国民,长久以来就会形成逆来顺受的思维意识,一旦有外敌入侵时,如果能够拿起武器来保家卫国,如果能够靠这样的年轻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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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寻衅滋事的罪名,在很多案例中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其实引起争议的主要适用案例是在信访工作中,在这些案例中,一些执法部门标准不清,事实不明,证据不足,就简单以寻衅滋事的理由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这是非常不合理也是不正确的,尤其是自几件跨省抓捕的案例出现之后,更是在网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相信大家很多人还记得1997年废除的流氓罪,其实这个罪名就是流氓罪分化而来的,同当时的流氓罪一样,这个罪名虽然法律规定的已经比较详细了,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很大的争议。就跟法官的自身裁量权一样,中间有着很大的空间,而这个空间把握的不好,就很容易产生执法违法的事实,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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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国家设立信访局,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当地官官相护的局面,更好的维护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奇怪的是,正常的群众信访本应该是上级机关收集民意,了解基层的一个工作,却因为信访工作一刀切的做法,变成了悬在基层党委政府头上的一把利剑。很多基层党委政府为了不影响本地区的工作,为了不影响个人的前任,就千方百计的阻止人员上访,甚至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有的当地执法部门迫于工作关系和当地利益,只得接受安排的工作,为了保证自己的执法工作合法,于是就从这个罪名下手,过于扩大寻衅滋事罪名的适用范围,也因此出现了滥用公权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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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还不够完善,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我们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受处罚的,这个概念的意义我们必须明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未成年人受网络和社会风气影响,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反而处处利用未成年人保护人来规避一些法律责任,这很显然与设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相违背了。也因此,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校园霸凌事件,而且这种情况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我们大家都知道,即便是两三岁的孩子,在做错事的时候也会受到父母的批评或者责骂,然而我们现在很多十几岁孩子做错了事,居然还不受惩罚,这既不利于孩子本身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还容易产生顾此失彼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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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了这个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就是损害了另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处理这样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必须给予适当的惩罚,让其真正的记住教训,才能避免以后做出更严重的行为。我个人认为可以针对现在孩子身体和心理早熟的实际,在全国各地设立一些强制性的矫正学校,虽然其轻微违法犯罪和过失犯罪可以不计入个人档案,但是一些故意犯罪和恶性事件还是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的。如果对这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另外一些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通过对一些未成年人的有力惩处,不仅可以适当矫正他们心理行为,还会为今后的人生道路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我们比如说紧急避险要求当事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实不利于人们去保护和抢救他人、集体或国家的财产的,弄不好还把自己给搭进去,比如我们前期提过的砸岗亭取消防器材救落水老人的事件。还比如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一些相关规定,有很多是违背了传统道德观念,造成大量的家庭矛盾纠纷,甚至引发一些恶性的伤亡事件。还有一个非常奇葩的现象,我记得我曾经见过一个被判缓刑的精神病人,在庭审中被认定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有限制行为能力,而在具体实施过种中,其实这个病人已经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给整个社会的监管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其实对于这样的情况来说,判决入狱服刑是不可能的,监狱也不敢要,如果判处判刑,不仅给家人,给当地社会带来负担,而且还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考虑?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经家属同意后,轻罪直接判处强制就医,由相关部门结合财政来强制治疗,减轻家人生活和经济负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对于重罪可除了强治就医之外可以判处死刑,这种结果对其本人,对家庭,对社会是一种责任,对法律也是一种公平公正的体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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