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某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选出不是该选区的一选民为县人大代表。有人认为,在代表直接选举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能在自己登记的选区实现,选出不是该选区的选民为人大代表应该无效;有人认为,只要是本行政区域的选民被选为人大代表都应该有效。
笔者以为,被选举权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非本选区选民被选为本选区人大代表符合法律规定,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依法尊重和保障,不得擅自加以限制或歧视。
关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这是对公民被选举权年龄方面的特殊性规定。选举法第五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是防止公民选举权重复行使的强调性规定。除此之外,其他法律都没有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剥夺或限制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对代表候选人做出是否为本选区选民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认为只有本选区的选民才能被选为本选区人大代表的观点,就是狭隘的地域歧视和地方保护主义,必须予以纠正。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文)